(吉隆坡)高庭周一(4月20日)驳回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前主任卡立尤索夫涉及修改律师执业证书考试分数,被判入狱3个月的上诉案,并维持地庭的判决。
高庭司法专员再纳阿兹曼表示,地庭法官作出的判决是正确,以及没有审判不公。
被告闻判不断搓擦手指
被告卡立尤索夫在听闻判决时,显得不安,并不断地搓擦自己的手指。
被告于2007年7月31日在地庭被判罪成;面对2项控状的他,分别被判监禁3个月,但由于刑期同时执行,因此只须坐牢3个月。不过,被告不满裁决而向高庭上诉。
辩护律师日月星指出,当事人要求暂缓执行刑罚,因为要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也获得高庭的批准。
司法专员在宣读简短的判词时指出,被告从第一证人兼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前主任峇兰教授的手中,接管法律专业资格鉴定局主任一职时,也获得峇兰的指导及简报,学习如何批改律师执业证书考试及评分制度。
“批改律师执业证书考试及评分制度是重要的一环,如果被告说,他不了解整个批改及评分制度,是很难令人信服,而且被告曾有担任玛拉工艺大学法学院院长的经验。”
另一方面,司法专员表示,根据第12证人兼打字员哈妮查在供词时承认,她是根据被告给的指示,修改律师执业证书考试的分数。
“证人说,被告在此考试的成绩主要名单上,删除原本的分数,再作出修改,而她认得出被告的字迹,因为她从1994年至2001年都跟随被告做事。”
法庭认为被告私自改分数
另外,司法专员指出,第4证人沙西达仁及第15证人詹德拉,他们当时是批改考卷的考官,他们皆否认他们有修改过考试的分数,因此法庭认为,被告是私自修改分数。
他指出,鉴定局(Qualifying Board)主席已故丹斯里莫达的口供指出,主任必须在很专业的情况下,修改分数,而不是随便自行决定。
他表示,被告没有任何权力,随意提升考生的分数。
司法专员说,控方成功证明被告伪造2001年7月份律师执业证书考试成绩的主要名单,以做为欺骗用途。
他说,被告在2001年9月13日在鉴定局的会议上,面对董事有关窜改分数的询问时,卡立也选择保持沉默。
你知道吗?
卡立面对2项控状 首控状指卡立尤索夫于2001年8月与9月13日,在拉惹勿路敦拉萨大厦27楼,考试鉴定局的办公事伪造一份文件,即2001年7月份律师执业证书考试成绩的主要名单,以做为欺骗用途。 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68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治罪。 在此条文下,一旦罪成,他可被判入狱最高7年,另加罚款。 次项控状指他于2001年9月13日,在上述同样地点欺骗鉴定局,使鉴定局相信由律师执业证书考试批改官所呈交的一份文件,即2001年7月份的律师执业证书考试成绩主要名单是正确的,促使当局核准这名单,抵触刑事法典417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治罪。 在此条文下,罪成者,他将面对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