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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2009
再那安华.怎样做对孩子有利?
作者: admin

有关改信回教者有权利单方面将他未成年孩子也改教的持续辩论,强调多元社会如大马者,必须决定宗教公共角色的重要性。

内阁最近制定了一项大胆的政策,即当夫妻任何一方改信宗教,未成年孩子必须根据两人结婚时的宗教信仰抚养。这项决定将有助于解决涉及个人或法庭都不能够有效解决的、有关只能选择其一的权利和利益争议。

然而,这一项为了解决拖延已久问题的大胆尝试,再次暴露出大马人在宗教课题上的分歧。内阁的决定受到非回教徒、律师公会、宗教咨询理事会、妇女及人权组织和一部分回教社群的欢迎,而回教国和回教法拥护者则反对。

一些回教运动份子认为,事件已经在2007年12月的联邦法院判决中有了定案,即未成年孩子的改教只须父母其中一人认可。但实际上,有关决定并没有解决问题,因为它没有回答几项法律问题。

法庭忽略了宪法附录11的解释,即阐明“单数的字眼包括多数,而多数的字眼包括单数”。因此“父母”有权决定18岁以下儿童(12(4)条款)的宗教,应该被解读为父母两人的权利。

12(4)条款也必须与8(2)条款同读,它禁止宗教、种族、阶级、出生地或性别歧视。在婴儿法令下,承认父母双方享有孩子平等的监护权,可以提出一项具说服力的论点,即孩子改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认可。

联邦法院的判决被批评没有引用全部相关法律,以及对权限造成混淆。尽管法院裁判民事婚姻只能通过高庭解决,即使其中一方已经皈依回教,它也判决皈依者可以到回教法庭寻求调解。不过回教法庭的任何判决在高庭无效。

这些民事和回教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和有关权限的宪法问题等,目前正在联邦法院上诉。

法庭早前的另一项判决,则将孩子判给兴都教徒母亲,同时承认父亲将孩子改信回教的权利,也在现实生活中留下一些站不住脚的状况。你如何能够不让孩子接触每天照顾和保护他的监护人的宗教习惯和教导?

如果孩子是和改信回教的家长住在一起:我们希望确保孩子是以夫妻结婚时的宗教抚养,那切合实际吗?法庭是否会发出不能够实际操作的指令?

或许更重要且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孩子的最大利益?如果法庭判决孩子必须归母亲,那么孩子以母亲的宗教抚养才算是实际。无论如何,决定让孩子改信回教,并抚养他们长大成为回教徒,并不符合孩子的利益,也不能反映有关回教针对未成年者的宗教皈依和实践的法理原则。

一如许多回教徒学者所称般,没有必要让孩子改信回教,因为直到他们成年时,他们并没有负起任何他们宗教罪行或者报应的责任。

此外,回教法令执行令指出,一个人要有效的改信回教,他必须以适度清晰的阿拉伯语说出两项证实信仰的条款,以及必须理解两条款的意思:“我相信除了阿拉没有其他的神”,以及“相信先知穆罕默德是上苍的使者”。他或她必须自愿地说出这两项条款,这意味着18岁以下儿童的父母只能够认可改教,而不能代表儿童改教。(译:张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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