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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7/2009
律师建议赵明福未婚妻.上庭争取孩子名份
作者: admin

(槟城)资深家庭法律律师黄秀金建议赵明福家人或未婚妻,将赵明福遗腹子名份个案带上高庭,要求法庭重新诠释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13条文,为孩子争取名份。

她表明不苟同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所说“遗腹子报生纸上父亲一栏要填上赵明福名字就先须检验DNA”,相反呼吁赵明福家人和苏淑慧,将案件带上高庭,要求法庭重新诠释13条文,是否只用于“生人”而“死人”个案上,以解决明福遗腹子名份问题。

也是华总妇女组主席黄秀金表示,在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13条文下,女子一旦未婚生子后,想在报生纸上填上孩子生父名字,有必要获得男方同意,并在申报当天由男方签下同意书,男女双方列席一同为孩子申报,方可得直。

逝世者个案受忽略

“明显的,这条文只诠释和交待一名在没有合法注册下出生的孩子,健在的双亲如何为孩子取得有父母名字的报生纸,那如果孩子父亲逝世呢?这条文根本没照顾到已逝世的个案处理。”

她今日(周五,7月24日)在漆木街律师事务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有关条文向来应用在未婚生子案件上。所有未婚生子案件一旦为男方“承认”为经手人,愿为孩子负责签字,就能顺利填上父亲姓名,但报生纸将备注俩人没有合法夫妻关系,是在13条文下获得报生纸。

她说,有关条文内容强制要求申报当天,男女双方需在场,才能签字同意。所以坊间一直对赵明福遗腹子个案提出多种方式,其实一旦无法通过上述条文,都不能合法取得有明福为父名的报生纸。

她表示,在明福的遗腹子个案上,问题本身不在父亲身份受质疑,所以纳兹里提出的脱氧脱糖核酸(DNA)检验,根本不合程序。相反,报生纸不能填上父名,除因俩人未及注册外,更大因素是明福不可能出席,同意为孩子父亲。

“一个逝世了的人,当然没法出席签字。这才是关键所在,所以13条文存在灰色地带,就是没有为突然死亡的个案,作如何补求之法,DNA只适用在孩子身份被质疑、有争议和无法鉴定案上。”

她指出,除苏淑慧面对有关情况较特殊外,其实社会偶而也会遇到有关个案,即一对情侣已有孩子,但男方突然离逝不及注册,造成孩子报生纸上,不得填上父亲身份。

黄秀金:法外有情应列个案处理

黄秀金说,由于赵明福与苏淑慧已在筹备婚礼,计划结婚是众人知晓。

赵家有许多“证人”可证明明福的结婚意愿,法庭应法外有情,列为个案处理。

她表示,在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中,一对合法夫妻有孩子,但为夫者在孩子出世前逝世,妻子只要出示注册证书与死亡证,即能为孩子取得有父亲名字报生纸,这条文应与13条文一并受法庭考虑。

她指出,在大马法律下,合法夫妻的定义是在俩人填上注册申请书后,14天内没人反对,成功获得注册证书方为准。

“所以一旦今天注册,孩子明天出世,这名孩子仍旧是未婚生子之例,不是合法生的孩子。”

她警惕所有未婚情侣,紧记有关情况。“先上车、后补票”在现今社会已属平常,但情侣应在一发现有孕后,即刻注册,而非等孩子出生后才补办手续,以免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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