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赵明福的遗腹子10岁。那时,他或许会开始好奇爸爸是怎么死的。该告诉他一个什么故事,至今仍是一个谜。但肯定可以告诉他的是,某一天下午,他爸爸因2400令吉被召进一个执法当局办公室后,就再也没有出来了。孩子有权知道更多。他不止有权知道真相,还有权知道为什么这个悲剧会发生。政府有责任回答孩子的问题。
可是皇委会的任务范畴着重程序,加上验尸庭受制于警方的调查结果,赵明福的死因可能永远也没法水落石出。
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很不幸的,等于了21世纪初大马文明的一份起诉书。
雪佛(Walter V.Schaefer),美国伊利诺州最高法庭前法官,曾说过“一个国家到底有多文明,就视它处理罪案手法而定”。若依照雪佛的说法,看来大马的文明还有待进步。
对任何人来说,被执法单位连续盘问8个小时,就是一种折磨。我们当中有些人连区区两小时的会议都捱不住,感到虚脱及劳累;而赵明福据说被反贪委会连续盘问了10小时45分钟。他连嫌犯都不是。
加影市议员陈文华在他的口供书里称他在晚上8点15分被反贪委会带离蕉赖的家,直到第二天的1点35分下午才被释放。反贪委会召见及盘询他人的权利就局限在“白天内”而已;盘询时间不能是从早到晚,或通宵达旦。
另外,联邦宪法第5条文及刑事程序法典第28A(4)条文阐明一个拘留者有会见其律师的权利。但接获电话后赶到现场的赵明福律师,M.Manoharan,却声称自己不被允许陪同其当事人参与盘询过程。
若反贪委会自己不以身作则,又有什么能耐要求普通市民们奉公守法?虽然盘询是刑事司法制度里重要的一环,但它不能凌驾在一个人获得法律代表之权上;尤其是,那个人只是名证人,而非嫌犯。
美国法官Brandeis恰当道出了执法单位罔顾法律的后果。他说“为了道德、安全及自由,政府官员犯法该与庶民同罪。在一个法则社会里,若政府不奉公守法,那它的地位岌岌可危。”他继而说“我们的政府是个强而有力,并且无处不在的导师。罪案是会蔓延的。政府一旦犯法,他人也会蔑视法律;这不但鼓吹独断独行还鼓吹无法无天。若说在刑法里,结果比手段来得重要,这会招来强烈的反弹。这个法庭有责任反击这个邪恶的原理。”
因此政府及相关机构应以身作则。罪案是一种罪恶;罪恶便应受到惩罚,不分种族阶级。这是我们该做的;可惜,事与愿违。
今年初在梳邦再也,一个离赵明福猝死地点沙阿南,不远的地方,一名22岁的保险索赔员,古甘(A Kugan)被警方逮捕6天后,被发现毙命于警局。他身上伤痕累累的照片及录影在网路上广为流传后引起公愤。可是,直到今日,并没有任何刑法是将古甘的凶手绳之于法。虽然首席检察官已把此列为凶杀案,但并没有人被逮捕。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肯定自己国家是文明的?有人会说,这些案件都带有种族及政治元素。但无可否认的是,大马人的生命及自由才是关键所在。
话说回来,若有人死在你家,你的嫌疑是最大;若政府机构是那间家的主人,道理该是一样的吧!(翁子云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