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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9/2009
黄汉伟:避免引起磨擦冲突.槟协调处理宗教问题
作者: admin

(槟城)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政府不能拆除宗教场所,但是只要符合标准及规则,州政府将不会干扰,以便让各宗教信徒的保障和利益受到保护!

针对雪兰莪沙亚南兴都庙搬迁引起“牛头示威事件”轩然大波,而槟州也曾发生宗教场所面对拆迁事件,槟州非回教徒膜拜场所委员会主席黄汉伟在接受《大北马》专访时坦言,自民联政府上台以后,州政府所面对最棘手的宗教处理问题就是要进行协调,以免引起宗教间的磨擦和冲突。

他说,在新的发展规划中,必须规划宗教保留地,而原有的旧社区则需要因为可能会面对的宗教场所拆迁问题,并调解各宗教间的争执。

保留宗教场所土地仍会有不满

最近黄汉伟发现,纵使州政府已经有为宗教场所保留土地,仍然有一些宗教团体,因为不满意方向、地段、风水等问题而表达他们的不满。因此,有关宗教场地的问题,也只能依靠个别案例来处理及解决。

他表示,和其他华人聚集地如台湾、香港和新加坡,甚至中国比较,槟城的庙宇确实更多,更集中,因此需要各单位的协调以确保宗教的复兴,而政府也需要尽更大的努力来处理宗教场所的问题。

黄汉伟也是槟州城市、乡村规划及房屋委员会主席,他表示,之前威省及沙亚南都是实行每2600名信徒才能够兴建一所非回教徒膜拜场所,但是因为一个地区欲达到2600名信徒并不容易,因而导致宗教保留地的减少。

“每人保留0.1平方公尺宗教地”
威省仿效槟岛指南

黄汉伟表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槟州结构大蓝图中的指南已经在2003年制定“每个人保留0.1平方公尺的宗教土地”,槟岛市政局自此已经采纳这项指南,但是威省市政局却没有这样实行。

“不过,在行政议会的通过及州政府的强制实行下,目前威省市政局已经采取和槟岛市政局一样的指南,即每个地区平均为每个人保留0.1平方公尺的宗教土地。”

他说,由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管制宗教场所的保留地,唯有在现有的地方政府条文里,通过市政局在审核图测时,加以实行。

他表示,这些指南都是地方政府所立下,所以只是针对地方性,而整个国家的“土地指南”则是由国会立下的国家土地法典。

他说,马来西亚土地的法律是根据1965年国家土地法典为依归,而根据国家土地法典赋予地主的权益,只要符合规则与标准,一个地主是拥有其法定地位及特定的权力来发展其拥有的土地。

“联邦宪法是对每个国民公平的条例,宪法有保障国民信奉宗教的自由,保障人民拥有膜拜场所,与人民的权益。”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享有法律之同等保障;第11条文则阐明人人皆有权信仰及奉行其本身的宗教。

宗教场所若因发展面对搬迁
各方应协调避免冲突

黄汉伟表示,虽然政府有规定需要保留宗教土地,但是由于土地的发展,导致宗教场所可能被迫搬迁,因此需要得到各方面的协调,以尽量避免发生冲突,而这宗教保留地将会根据当地居民信仰而决定兴建的宗教场所。

他表示,每当有旧社区遭更换,建立新的社区时,就会导致人口流动,因此宗教场所难免需要被拆迁,以符合发展商的发展计划和居民宗教需求,而当旧庙宇面对新发展,就容易引起令信徒不满的问题。

“在一个新的发展计划下,原本在这里生活的旧居民必须搬离,就算是新居民与旧居民拥有同一个宗教信仰,新居民也可能因为种种因素,未必能认同及接受原有宗教膜拜场所。与此同时,已搬离的居民却继续成为原有宗教场所的信徒,就导致问题产生。”

他表示,回教保留土地是由回教理事会管制,主管回教堂与祈祷室,而许多兴都庙则由槟城兴都教捐赠局管制,但是其他宗教却没有类似的团体进行管制,导致目前也没有具体的方案进行。

须先注册再申请建庙准证

他表示,若有意成为合法庙宇,则必须先注册为团体,再向土地局提出申请,若成功则可以申请建庙准证。

他表示,虽然有人提出要求不要把各个宗教场所建立在邻近,但事实上却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宗教场所需要相隔的距离,回教堂、基督教堂、观音亭和兴都庙可以相邻,最好的例子就是椰脚街。

他说,这是关于教育制度里的弊病,导致人民不相互了解其他宗教,因而透过人为因素把宗教问题敏感化。

之前曾发生宗教场所纠纷风波

2006年11月威北斗母宫被拆除

2008年9月雪兰莪安邦再也兴都庙Sri Mahakaliaman遭拆除

2009年6月北海金山伯公庙纠纷

2009年9月沙亚南兴都庙搬迁引起“牛头示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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