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纳兹里说,政府不需要修改联邦宪法121条款以恢复司法权。
他说,联邦宪法121条款阐明司法权,即马来亚高等法院和沙巴与砂拉越高等法院以及低等法庭的任何权限是由联邦法律规定。
他解释,政府在1988年将“授与的”(vested)字眼修改为“应当有两个高等法院”
(there shall be two high courts…),但依然保留“作为由联邦法律管辖的司法”(the jurisdiction as may be provided by federal law)部份。
“因此,在1988年修宪之前和之后,121条款的意思依然没变,这表示高等法庭和低等法庭的司法权是一如既往。”
1988年修宪未影响三权分立制
纳兹里今日在下议院以书面回答行动党武吉牛汝莪区国会议员卡巴星的问题时指出,政府在1988年修宪的举动并没有影响大马的三权分立体制,而在联邦宪法中,司法权属基本特征。
纳兹里也引述案例指出,案中的东马大法官认为,政府修改联邦宪法121(1)条款,并不意味法庭只是成为联邦法律的代理和机械性的遵从联邦法律指示和要求。
“特别是高等法院是属于独立个体和拥有自由,而且绝不成为联邦法律的代理。”
他指出,法官在执行任务时扮演多重角色和自行诠释与执行法律。因此,联邦宪法121条款并非和不可以成为我国司法机构作用的唯一来源。
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赛丁指责前首相敦马哈迪在1988年因法庭的裁决不倾向于政府,而革除当时的联邦首席大法官敦沙烈阿巴斯,并修订联邦宪法121条文,导致法庭失去原有的权力,并形成立法权力凌驾司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