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Newsletter 活动
03/04/2012
“取之社会,用之社会”?
作者: admin

目前,本地流行一句话:“取之社会,用之社会”。这句话,乍看之下,没什么不妥,定睛细察,才知是大大的不妥。

“之”在这儿的意思是“这些”,于是,“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就是“取这些社会,用这些社会”,通吗?

原来,正确的说法是“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意思是“从社会取来,用回社会去”。“之于”的合音是“诸”,因为够简洁,一般都用“取诸社会,用诸社会”。

分享到:
热门话题: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