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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2013
控4强奸1鸡奸罪.文冬杀人魔监115年50鞭
作者: admin

(彭亨.劳勿5日讯)因果报应,因淫念而不断强奸,甚至鸡奸手无寸铁的女童和少女,文冬杀人魔兼淫贼因此换来共115年的牢狱之苦,不但如此,他还得面对50下的鞭笞刑罚。

42岁被告拉比丁沙迪面对4条强奸控状和1条违反自然性行为(鸡奸)控状,劳勿地庭法官慕达查迪今午作出判决,拉比丁沙迪4条强奸罪名,各面对25年监禁的惩罚,违反自然性行为罪入狱15年,鞭笞10下。

不过,这只是法庭对被告恶行的第一轮判决,他另有面对罪成即死刑的谋杀控状。

拉比丁沙迪1月31日在劳勿地庭过堂时承认以上5条罪名,去年前12月13日,他只承认强奸9岁又5个月的华裔女童罪状。

法官今天宣判被告的5条罪名的刑罚分开执行,即被告完成前一条罪的刑罚之后,再执行另一项刑罚,因此拉比丁需坐牢115年和鞭笞50下。

慕达查迪今午1时12分开始宣判时说,被告犯下的案件十分严重,被告在2009年至2011年10月所犯下的强奸和违反自然性行为案件令到大部文冬人恐惧,这些罪案是暴力和没有人性的行为。

慕达查迪说,受害者分别为是8、9、16和17岁的小童和少女,被告满足自己欲望的行为使到受害者的身心灵和家人受到伤害,在考虑了各种因素之后,他作出相关判决。

“被告向庭方向警员道歉是不足的,他也要向受害人和她们的家属道歉。法庭没有别的选择,为了社会、受害者和其家人的利益,法庭必须重判,以便达到公平和产生阻吓的效果。”

法官斥行为可耻没人性

在强奸9岁女童,法官慕达查迪表示被告的行为可耻及没有人性,在考虑了被告认罪及向法庭道歉因素之后,他判被告坐牢25年(从被捕日算起)以及鞭笞10下。

在强奸17岁巫裔少女案件中,慕达查迪说,被告使用暴力强奸少女,使到受害人陷入惊慌中,其行为除了使到受害人感到惊慌之外,也摧毁了她的终身幸福。

“如果你有妻女面对这样的暴力性侵犯,请试想想他们的感受。

“法庭在考虑你认罪及道歉的情况下,判处25年监禁和鞭笞10下,刑期由首案件的出狱日算起。”慕达查迪对被告性侵犯8岁女童的行为表示反感,他说,被告以暴力性侵小女童,给她和家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因此希望被告在狱中自我反省。

“被告没有就此求情和悔改,法庭判决被告坐牢25年及鞭笞10下,刑期由完成第一及第二案件刑罚算起。”慕达查迪指被告强奸和鸡奸16岁的第四受害人的行为是令人憎恨、可耻和没有人性的性侵犯行为。

被告没有要求减刑,没有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所忏悔,因此在强奸罪名,法庭判决被告入狱25年,鞭笞10下,由完成第一、第二和第三罪名的刑罚后算起,鸡奸罪则入狱15年及鞭笞10下,刑期由完成第四条罪刑罚后算起。

被告要求
获得宽恕减刑

拉比丁今日上午9时15分被带到劳勿法庭之后,马上被押到地庭内待审,案件在10时50分左右开审,下午1时25分完成下判。

地庭在念完成每项提控时,给于机会让他求情,对此,拉比丁在强奸9岁女童案件中说,要求在今生和来世中得到宽恕及原谅(memohon ampun dan maaf samada dunia dan akhirat)。

强奸17岁少女案中,被告要求被原谅,因为他在干案时,在幻觉及醉酒状况中。他也要求减刑。

在接下来的控状中,拉比丁沙迪在求情时段没有作出任何要求。

副检察司要求法官严判

副检察司阿迪卡以被告严重影响市民的情绪,同时让受害者活在恐惧及创伤中,以及受害人家属也成为受创的理由,要求法官严判,作为警惕作用。

控状指出,淡马鲁苏丹阿末沙医院报告证明,4名受害人的私处受到硬物的插入并造成创伤及撕裂伤痕,创伤时间少于24小时或48小时。同时遭到强奸和鸡奸少女的肛门也有伤痕。

警方调查报告指出,拉比丁沙迪承认干下该些兽行,去氧核糖核酸(DNA)测试也证明证物上的污迹和被告的去氧核糖核酸相同。

由于案件重大,文冬警区主任曼梳也随同押送被告的警员到地庭听取判决。

被追捕砍伤警员添一罪

另外,拉比丁沙迪今日在劳勿地庭再面对一项提控,副检察司阿迪佳指他在被追捕时,企图致伤一名警员苏海米,触犯刑事法典307条文(企图谋杀),对此他俯首认罪。

劳勿地庭法官慕达查迪把案件案定在3月21日过堂。

刑事法典307条文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监禁20年。

拉比丁沙迪是去年11月14日在文冬豪景花园树林被追捕时,挥刀砍伤警员苏海米。当时苏海米和另一警员阿卡南在屋前与一名居民在聊天,突然发现山上有一名男子使用望远镜盯着一间住家,行径可疑。

虽然当天两人都没有上班,不过两人与居民爬上山向该男子了解情况时,对方举起土制长枪。苏海米企图抢过长枪彼此发生争斗,在混乱中,苏海米被拉比丁沙迪使用蓝保刀砍中左边颈项,后来一位居民也来协助,成功把杀人魔捉住。

拉比丁面对的控状

1.2009年7月9日凌晨2至3时凌晨在文冬双溪马朗福顺花园一间民宅内强奸一名9岁又5个月的华裔女童;
2.2010年6月21日凌晨1时至3时在吉隆坡与文冬路第五公里处一民宅内强奸一名17岁巫裔少女;
3.2011年4月29日凌晨12时30分至1时30分,在文冬吉打里士曼迪巷强奸一名8岁又2个月的马来女童;
4.2011年10月12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在吉打里一民宅强奸16岁又5个月的马来少女,以上4条强奸案触犯触犯刑事法典376(2E)条文。
*强奸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监不少过5年或不超过30年,以及鞭笞。
5.在2011年10月12日凌晨1时至2时30分在吉打里一民宅鸡奸16岁又5个月的马来少女,触犯刑事法典377(C)条文。
*鸡奸案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监不少过5年或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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