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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3/2013
庞宣.从组织架构看新纪元风波
作者: admin

新纪元学院因院长解聘职员的风波爆出后,令华教人士感到不胜唏嘘!事因院长在无通过理事会的授权及决议下,采取非常手段解聘副院长及国际交流处主任的职务。根据报导,院长采取解聘行动前已知会董教总教育中心(非营利)有限公司董事部主席,即董总主席叶新田;在行政结构上,新纪元学院理事会之上,还有董教总教育中心董事部的组织。

姑不论院长解聘职员之恰当性,单在解聘程序上就引起争议。既然在组织结构上新纪元学院隶属在新纪元学院理事会之下,那么院长的职权就受到理事会的制约。解聘职员一事院长务须依照程序向理事会请示,获得接纳和允准才能执行。而此次事件院长并无依照程序去执行院长应有的权力,绕过理事会直接向董事部呈报或请示,让人感到院长似不尊重理事会的职权,自作主张,增添此事的复杂性!

其实,华教组织和华团不乏完善的组织规章,其用意就是要有关单位在执行任务时落实规章的法治精神,恰当地有效地执行职务,把事情处理好。如果只凭个人或少数人的评断而不按照规章行事,即便能把事项有效地处理好,毕竟也会落得不尊重组织和法治的骂名,而且也有碍于组织的正常发展。若万一处理事情有欠周延,不但无法解决事情,反而会把事情搞砸将人事牵扯在内,造成更多剪不断理还乱的人事纠纷和麻烦!

或许有人会说在团体组织里,往往会有意想不到的人事或紧急事故发生,在紧要关头非得用非常手段不足以处事。笔者不否认团体内有些事要在短时间内快速处理才有效果。但涉及人事的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发生的,尤其是在华教组织里,领导人平日足可观察职员的一举一动,而后将评估、报告提呈给内部讨论,最后做出议决。这样的处事手法和议事程序,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尊重领导层的决策能力,符合法治的精神。若当事人对议决有所不满提出上诉,在程序上也有申辩的管道和机会,而不必落得由院长一人去面对和承担。

抛开院长处理此事件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不谈,其最大败笔是将会引起董事部与理事会的龃龉(但愿不会)。因为根据报导,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对院长解聘职员不经过理事会议决的轻忽态度表示不满。事件发展至今要如何弥补董事部与理事会可能出现的裂痕,以及如何处理因解聘副院长和主任可能引起的法律诉讼,那已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不过,圆融的智慧、开明的态度以及互相尊重和大局为重的精神,是有效处理事情,解决争端不可或缺的主要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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