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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14
重划选区攸关民主改革
作者: admin

随着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阿兹透露首相署计划在3月向国会提呈重新划分选区动议,有关选区应如何划分的争论,相信将成为我国政坛的一大焦点。

根据联邦宪法第113(2)ii条款,选委会可在每8年期满后重划选区。我国上次重划选区是在2003年。也就是说,我国已经11年未重划选区了。对一个奉行民主选举制的国家来说,这是一个不健全的现象。

我国原本应在2011年重划选区,但因为重划选区须在国会获得三分之二议员支持才能通过,而国阵当时在国会并无此优势,加上大选可能随时举行,以致重划选区的工作被耽搁。去年5月大选也因此仍沿用2011年所划定的选区进行。

去年大选结果,民联获得53%的选票,但只赢得89个国会议席,入主布城功亏一篑;国阵获得47%选票,却赢得133个席位,蝉联执政。大选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吊诡现象,原因有二。一是在“赢一票就赢一席”的规则下,赢1票等于中选1席,赢1万票也等于中选1席;二是因为“选区划分不公”,有的选区选民超过10万人,有的选区选民却只有2万多人,但都只能选出一名议员。

第一个原因,是选民的选择使然;第二个原因,则和选举委员会息息相关。选委会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向来受人诟病。第13届全国大选数据的分析,也反映了选举制度急须改革的事实。而如何公平地重划选区,无疑是极其关键的一项。

回顾历史,英殖民地政府曾留给我们相对公正的选举制度。但国会在1962及1973年进行了2次修宪,把选区选民人数差额从15%的顶限提高到50%,又从50%改为不受限制后,大选结果出现得票率与与议席严重失衡的现象,便屡见不鲜了。

根据选委会的选区定义,我国的选区被划分为3类,即城市选区(选民6万人以上);半城市选区(选民4至6万);乡区选区(选民2至4万)。这样的归类法,造成城市选区的选民人数可以超过乡区选民10倍以上,无异削弱了城市选民的选举权,显然并不符合“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则。

选区划分不公是保住政权的一种手段,即使是在标榜民主人权至上的国家,也有所谓的“杰利蝾螈”(Gerrymander)游戏,即通过任意乱划选区以“集中选票”或“分散选票”的手法,达到操纵选举的目的。

而要避免如此不公平的现象发生,严格规定选区选民人数的差额,应是可以行之的有效方法之一。

公平地说,世上没有一套绝对公平的选举制度,但我们可以制定一些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我们的选举制度。重划选区就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第一步,它应基本反映各选区的人口比例,使选举符合票票等值、公平划界、适当混合人口等原则。更重要的是,不能基于种族因素而划分对少数族裔不利的选区。

我们希望选委会能顺应世界民主大潮,在重划选区的工作上真正展现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否则,重划选区动议,恐怕难以获得反对党的支持。这是一场攸关民主改革的博弈,朝野之间必将展开激烈的角力,局势的发展,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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