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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6/2014
律师:恐过度诠释无限上纲.丹州赋权捉唆使改教危险
作者: admin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26日讯)伊斯兰律师认为,丹州政府立法让警官和副检察司也有权执法,以对付唆使穆斯林改教或憎恶伊斯兰的人士,这对非穆斯林的影响深远,一旦警官过度诠释条例和无限上纲,可能出现“危险局面”和引起另一波的宗教争议。

吉兰丹州立法议会昨日通过修正1981年管制非伊斯兰教宣教条例,让警官和副检察司也有权执法,以对付唆使穆斯林改教或憎恶伊斯兰的人士。

无须庭令擅闯民宅

律师认为,所谓“危险局面”乃是警方在接获民众投报后,在无须获得庭令下,便能擅自闯入民宅、私人场所或公共场所展开取缔涉嫌宣教或改教行动,后果可能引起社会混乱与宗教纠纷问题。

也有律师认为,新条例并不会对非穆斯林构成太大问题,因为执法官员必须掌握充足证据才能将嫌犯入罪。

他指出,唆使的定义应是非穆斯林尝试要改变穆斯林的宗教,若彼此只是纯粹为了学术研究或分享不同宗教教义,这不能构成唆使罪。

杜绝唆使穆斯林改教
修改条例作防范用途

郭紫莹对星洲日报说,丹州修改有关条例可能是为了防范用途,以及加强执法以杜绝唆使穆斯林改教或憎恶伊斯兰的问题。

她表示,一般上宗教局官员在采取行动时,在庭令上会要求警方从旁协助。

“丹州政府可能担心警方不合作,可能担心宗教局官员没有权力进入非穆斯林场所,需动用到警方进屋搜查,或者担心引起争议。”

她提到,丹州修改这项条例是符合联邦宪法第11(4)条款,即国会和州议会有权制定州法律来管制非伊斯兰宗教改教问题。

新闻背景

以往执法者限宗教局官员

丹州1981年管制非伊斯兰教宣教新条例中,将警官和副检察司纳为这项条例里行使执法权及提控权的人。以往,负责执法的人只有宗教局官员,现在增加了警长职位以上的警官和副检察司。

丹州政府修改的条例旨在对付那些唆使穆斯林改教或憎恶伊斯兰的人士。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者判监不超过5年,或者鞭刑。

黄华祥:须掌握证据才能入罪
对非穆斯林影响不大

伊斯兰事务律师黄华祥认为,根据丹州和登州的州法律,宗教局有权在没有庭令的情况下展开取缔涉及宣教或改教行动。

但他认为,这项新条例并不会对非穆斯林构成太大问题,因为执法官员必须掌握充足证据才能将嫌犯入罪。

他指出,唆使的定义应是非穆斯林尝试要改变穆斯林的宗教,若彼此只是纯粹为了学术研究或分享不同宗教教义,这不能构成唆使罪。

理性讨论交流无罪

“如果只是理性交流或讨论某个宗教,不是为了要改教,这是没问题的,比如讨论伊斯兰教与佛教的不同点,增加对某个宗教的认识,这不是影响穆斯林叛教,所以不成问题。”

“就像我在大学时期,我也表明本身的宗教信仰,与穆斯林同学交流其他宗教,这并没有影响他们的宗教信仰,大家都能和睦相处。”

黄华祥对星洲日报说,一般上,宗教局只获得民众合理的投报,便会展开调查,若证据不足便撤销案件。

“嫌犯的律师主要任务是确保官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遵守程序,若违反程序,案件将自动销案。当然如果缺乏证据,官员也不能做什么。”

陈和章:超出警方知识范围
“赋权捕唆使改教者不妥”

五大宗教谘询理事会副主席陈和章指出,赋权警官逮捕涉及唆使穆斯林改教者是不妥当及行不通的,因为警方不具这方面的专门知识,他们的标准作业程序也没有包括这方面。

“这项任务本来是宗教局官员的职务,他们才是宗教方面的专家,而警官的职务是维持社会安定,不是去逮捕试图唆使穆斯林改教者,这并不符合警方的职务专业。

“另外,我们并非只有穆斯林警官,也有许多非穆斯林的警官,这些非穆斯林警官要如何辨识一个人是否在唆使穆斯林改教呢?这已经超出了他们的知识范围。”

他接受本报电访时说,若警方必须依靠专业的宗教局官员帮忙辨识,才能执行逮捕唆使改教者的“非正规”职务,这种做法无异于浪费人力资源。

“这本来是宗教局官员就能做到的事情,但是当警官牵涉在内时,事情就变得更复杂,他们可能也无法兼顾自己的职务,如逮捕罪犯和小偷等。”

他认为,各宗教之间务必和平共处,以确保国内安定的情况不会受到任何因素的破坏。

杨映波:定义广泛
警官执法或面对问题

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指出,唆使改教的定义颇为广泛,视乎有关条例如何诠释唆使改教所涉及的范围,因此警官在执法上可能面对一定的问题。

无论如何,他认为,宗教信仰是涉及心灵及精神层面的事情,不应通过法律途径来设限,而法律也并不适用于这一类的限制。

新闻背景

10州有禁宣教条例

除了沙巴与砂拉越、槟城以及联邦直辖区,国内共有10个州属制定了《管制和限制非伊斯兰宣教条例》。

但槟州有另一个法令1996年槟州伊斯兰刑事条例,当中的第5条文是可用在非穆斯林的,即任何人(无论是否信奉伊斯兰)若向信奉伊斯兰者传播非伊斯兰教义,罪名成立可被罚款不超过3千令吉或坐牢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彭男唆使穆斯林弃教监20天

2002年彭亨州曾有一宗叫克里斯南对垒检控官(PP vs Krishnan a/l Muthu)的案件,一名非穆斯林在《1989年彭亨州管制和限制非伊斯兰宣教条例》第4(2)条文下被定罪,罪名是唆使、影响、强迫或煽动一名穆斯林放弃伊斯兰。该非穆斯林被判罚款1千500令吉和坐牢20天。


编者的话

警方难判断宗教纷争

提起吉兰丹州,你会想到什么?丹州优美的名谣Wau Bulan?争议不断的伊斯兰刑事法、猖獗的柴油走私、泛滥的马丸、还是那起破了纪录,38人涉嫌轮奸2少女的案子?

在这个“警长很忙”的州属,州政府刚赋予警长以上的警官新任务,即逮捕涉及唆使穆斯林改教及憎恶伊斯兰的非穆斯林;尽管警方的标准作业程序没有包括这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在其他州属,涉及宗教的事务有宗教局官员处理,而警官的职务是维持社会安定。丹州却让警官介入敏感的宗教事务且掌控执法权。

很多人会问:皇家警察部队还是中立的吗?当警察需要为特定宗教服务时,事情会变得更复杂。

除了警方难以兼顾,分身乏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人民保姆”,矢言公平对待每个公民的警方是如何判断宗教的纷争及公平执法呢?

对警方而言这是个挑战。对非穆斯林则是影响深远,一旦警官过度诠释条例和无限上纲,人民将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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