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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1/2014
上诉庭:森伊刑法条款违宪.穆斯林中性人可穿女装
作者: admin

(布城7日讯)上诉庭今天作出标杆性判决,允许森州穆斯林中性人“男扮女装”,并裁定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有关穆斯林男性穿着或装扮成女性为一项罪行的条款违宪。

上诉庭说,森州穆斯林中性人穿着或装扮成女性不再是一项罪行,不能受到惩罚。

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庭内的中性人支持者鼓掌欢呼。

以拿督希沙慕丁法官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1992年伊斯兰刑事(森美兰)法令第66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5(1)条款的人身自由权利、第8(1)及8(2)条文的平等权利,第9(2)条款的自由行动权利及第10(1)(a)条款的人人皆有权自由发表言论和意见,因此无效和违宪。

1992年伊斯兰刑事(森美兰)法令第66条文阐明,穆斯林男性穿着或装扮成女性为一项犯罪行为,违法的男子可被判坐牢长达6个月或罚款最高1千令吉;或两者兼施。

指歧视性别认同障碍者

承审此上诉案的另两名法官是拿督阿茜雅阿里及拿督林玉兰。

上诉庭三司一致批准3名穆斯林中性人莫哈末朱查里(26岁)、苏古嘉尼(28岁)及旺费鲁旺依迈(30岁)的上诉。3名上诉人今天都没有出庭。

希沙慕丁在其33页的书面判词中说,森州伊斯兰刑事法的上述条文违宪,因为它歧视患有性别认同障碍医药情况的穆斯林男性。

他说,希望装扮成女性及被认定为女性是医疗情况的部份,并没有科学证明可以医药治疗或心理治疗。

他指出,如果第66条文有效,性别认同障碍患者将继续生活在不确定性,苦难和屈辱。

他强调,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将因第66条文,生活变得不安全。

“现有的法律惩罚中性人的性别表达、降低和贬低我们社会中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人士。”

他说,第66条文直接影响到他们在联邦宪法所保障下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剥夺他们的价值和成为社会的一分子。

法官:条款未提“女扮男”
只对付“男扮女”是歧视

上诉庭法官拿督希沙慕丁说,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令(森美兰)第66条款,否决性别认同障碍患者行动自由的权利,因此他们在森美兰时,不能离开住家,否则就会被逮捕与惩罚。

他说,有关条款也影响他们自由表达的权利,因为他们被禁止穿自己选择服装的服装和物品。

他认为,有关条款仅是对付“男扮女装”,但只字未提对付穿男装的女性,这构成了性别歧视,违反性别平等。

他指出,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和普通穆斯林男性所处的情况不一样,基于不平等,他们不应视和普通穆斯林男性一样。

3名皆是新娘化妆师的上诉人,是基于在上述第66条文下被逮捕及被提控,入禀芙蓉高庭挑战有关条文违宪。

高庭在2012年10月11日基于他们一出生就是男生和穆斯林,不能豁免于伊斯兰法律所约束等理由,驳回他们的司法审核申请。

3名上诉人指第66条款并不适用在他们的身上,他们并提呈吉隆坡医院的医药报告,指他们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医药情况,指他们有倾向变装,因为他们身份的本质是一名女性。

指高庭法官涉个人偏见

希山慕丁在其判词中说,高庭法官指女性装束的中性人将涉及同性恋关系并造成爱滋病病毒的原因是站不住脚、违反证据,并且是没有科学的个人感觉或个人偏见。

他说,高庭的判决理由对上诉人及其他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是非常不公平的。

他说,此案与同性恋并没有关系,而是有关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

希沙慕丁也说,法庭不同意森州法律顾问依斯干达阿里迪娃指患有性别认同障碍的上诉人精神不健全的评论。

他说:“在缺乏医疗证据下,形容上诉人及其他变性人精神不健全,是荒谬及侮辱性的。”

他说,上诉人的代表律师艾斯顿作出令人信服陈词,指联邦宪法的存在,是要让少数人不会受到多数人的专横压制。

公正姐妹组织形容
“大马人权大日子”

跨性别人权益组织公正姐妹(S i s t e r s f o rJustice)形容,上诉庭承认穆斯林男性穿着或打扮成女性是大马人权的大日子。

公正姐妹组织负责人妮沙阿育说,获悉大马现在有人权,这是奇妙的。

她鼓励其他州的中性人挺身而出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义,“这是向前进的时候”。

该组织另一名发言人蒂拉卡说,这是大马人权大日子,在延伸言论自由、行动自由及性别不平等的定义方面,上诉庭的判决是标杆性及重要判决。

她希望上诉庭判决将促进及改善中性人社会的人权,并减少对他们的羞辱和暴力,因为公正姐妹组织的调查显示大部份跨性人受到执法人员的暴力对待。

她希望社会将不再视中性人为离经叛道,导致他们被孤立。

此案3名上诉人的代表律师艾斯顿说,上诉庭的判决虽只限于森州穆斯林男性,但还是标杆性判决。

他说,据他了解,吉兰丹及吉打州也有这样的伊斯兰刑事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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