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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15
手指沾精液致孕案.马永贵:不能控被告其他罪名
作者: admin

(吉隆坡13日讯)“手指插私处不符强奸定义,60岁奸15岁被判没罪”

案件引起社会哗然,总检察署表示不会针对此案提出上诉,前上诉庭法官拿督马永贵说,被告无罪释放表示案件已结束,总检察署不能就同样的案情,提控被告其他罪名。

他今日对星洲日报说,案件的被告布央(60岁)被地庭定罪,最后被上诉庭宣判无罪释放,表示案件已告一段落,当局不会再作出进一步的检控。

“若案件是由地庭开始审理,那么上诉庭就是终审法庭。”

一些律师团体呼吁总检察署改以其他罪名提控被告,马永贵表示这方法不可行,因为被告已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最终获得无罪释放,基于“曾就同一罪行获裁定无罪”

(autrefois acquit)的原则,被告不能在同样的案情下,被控两次。

他强调,不是所有被控法定强奸者都会被定罪,在强奸案中,无论受害者多少岁,若控方无法提出“超越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证据,那么控状将不成立。

“被告是基于事实根据而被释放,不是所有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者都一定会被定罪,若你被控(强奸),但证据对你有利,你还会被定罪吗?肯定不。

“被告被控只是事情的一部份,另一部份是,检控方必须搜寻证据;若法庭根据法律释放被告,那么所有人都必须接受有关裁决,否则事情将没完没了。”

各种理由影响案情

针对原告诞下的男婴,已被证实是布央的骨肉一事,马永贵说,被告可基于其他各种理由获释,例如原告是否有说真话?由于他不了解此案的实情,因此不愿置评。

布央的辩护律师指被告是以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私处,并非以生殖器进行性交,因此不符合强奸的定义,上诉庭三司最终一致裁定布央上诉得直,当庭无罪释放。

另外,律师公会主席史帝文迪鲁受询时披露,他将在了解详情后,再针对此课题发表回应。

马吉:维持不提出检讨

针对上述案件,第二律政司拿督敦马吉说,总检察署接受上诉庭的判决,不会提出上诉。

他对英文《星报》说:“由于上诉庭是审理来自低等法庭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apex court),因此没有进一步的上诉;总检察署维持不提出检讨的政策。”

砂拉越律师公会主席沈威全促请总检察署,考虑援引2001年儿童法令或刑事法典下的其他条文,提控已脱罪的上诉人布央。

非政府组织SukuGuam的主席拿督凯鲁安华也呼吁总检察署要求检讨上诉庭的裁决。

“总检察署必须向公众传达强烈讯息,即我们绝对不会宽恕这样的行为。”

不过,律师公会刑事法委员会联合主席沙林巴斯尔说,若现在以其他新的罪名提控布央,对布央来说是“高度损害”(h i g h l yprejudicial)。

“若在案件审讯期间,对布央提出其他控状,这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若在上诉庭宣判他无罪释放后,再对他追加其他控状,这将是‘高度损害’。”

布央是一名六旬退休公务员,他被控4度性侵女同事的15岁未成年养女,并导致后者怀孕产子,结果被地庭判处监禁15年、鞭笞11下及赔偿4万令吉给受害人。

然而,案件日前上诉至上诉庭时出现大逆转,三司一致决定布央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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