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兰莪.八打灵再也13日讯)妇女行动协会(AWAM)主席何玉苓对星洲日报说,我国刑事法典针对强奸的定义太狭窄,该组织在20多年就曾极力要求政府扩大强奸定义,但一直没有获得政府的批准,如今这个案件证明,她们的担忧是成立的。
洪美凤案曾震惊全国
她说,20多年前,年仅9岁的女童洪美凤在怡保路惨遭奸杀的案件震惊全国。施暴者把一条木棍插入她的阴道直到穿出肚子。当时因为这起案件,很多妇女组织到怡保路示威。
她接受本报访问时说,妇女组织呈交备忘录,向有关单位要求修正法令,扩大强奸的定义,和妇女部纠缠了多年,但政府认为现有法律已经足够,无需再修改。
“如今这起案件,再次引起大众的关注,各造必须向政府施压,促使政府必须修改现有法令。”
她指出,目前强奸的定义仅是阳具插入女性的下体。
促落实“双重强暴”惩罚
她说,当年妇女组织也要求修改的包括落实“双重强暴”的惩罚。凡对痴呆症、弱智,无法用言语表达的弱者施暴,还有孕妇,都应该被列为双重施暴,对施暴者严惩。
针对这起案件,由于脱氧核糖核酸(DNA)的报告证实少女所生的孩子是被告的儿子,而案发时,受害者只有15岁,所以她说,“无论少女是否出于自愿,在我国的法律之下,这已经是法定强奸了。”
她说,即使不能在刑事法典下控告对方,总有其他法令可以让被告受到惩罚,例如控他非礼罪等。“孩子是他的,这个责任逃不掉,不然是谁致使少女怀孕呢?”
她表示,这起案件对少女和其家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如今被奸成孕,施暴者却消遥法外,她认为主控官一定要设法补救。
“总检察署绝不能停止后续行动,一定要严惩强奸犯,不能让他逍遥法外,否则天理何在?”
章锳:保护少女
“总检察署绝不能妥协”
槟州青年及体育、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委员会主席章锳促请总检察署必须这起案件采取后续行动,否则就是对未成年少女的保护有所妥协。
她受询时对星洲日报说,不论是什么后续行动,总检察署一定都要采取行动,因为这个男人怎样都逃不了责任,毕竟那少女连孩子都生了。
她说,为了公众利益,总检察署绝不能做出妥协。
她指出,目前其部门已经和槟城妇女醒觉中心(WCC)正在研究可以采用什么后续行动。
她说,他们会研究是否主控官不够谨慎或是法律漏洞,才让被告可以用“手指沾精液插入下体,并非以生殖器官进行性交,不符强奸定义”来脱罪。
手指沾精液致孕几率低
她说,根据医生的分析,以沾有精液的手指导致女性怀孕的几率是非常低的,这是大马史上第一宗强奸罪,是用这个论点来脱罪。
她强调,被告和受害者发生四次性关系,不可能每一次都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性交。
“用手指插入少女的下体,就算不是强奸,至少也是一个侵犯、是一种非礼的行为。”
她说,就算受害者的供词反覆,一时说有,一时说没有,根本不相干,因为不论她是否是自愿这种行为都是强奸。
她说,这也是为何新加坡政府严惩与雏妓发生性关系的嫖客。
妇女行动协会对法律失望
另一方面,妇女行动协会在文告中说,他们对我国法律制度表达极度的失望,没有了解惩治儿童性侵施暴者的重要性,让一个干下强奸罪的罪犯成功脱罪。
该组织促请有关当局对“手指强奸案”
展开紧急调查,找出被告无罪释放的原因,以防止这样的决定在未来再次出现。
该组织也促请总检察署马上采取行动,修改现有的法令,为这些受害者伸张正义。
该组织谴责上诉庭做出这样的判决。一个男人导致其同事的15岁养女怀孕,却被判无罪,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的证据已经证明俩人是父子关系。
文告说,诗巫的地庭已经判他42年监禁(同期执行15年),鞭笞11下及罚款4万令吉,但该男子随后被上诉庭宣布无罪。
文告说,与16岁以下未成年的孩子发生性关系,是刑事法典375(f)的罪行,但该施暴者却指少女的怀孕,是因他把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而导致的。
该组织谴责法庭在这个性交情况下,做出的狭义解释,该组织强调,2001年儿童法令17条文(2)(C)(ii)已经明确阐明,儿童性侵,就是如果他或她已经参与,不论她是参与者还是旁观者,在任何以性剥削为目的、为该人或任何人性满足的任何活动。
文告说,法庭的判决将不可避免地使其更难以成功地将法定强奸罪向法庭提出诉讼,并将阻止这些已经被投报的案件被报道。
盼扩大构成强奸定义
文告说,过去20年,该组织与性别平等联合行动联盟(JAG)曾与有关当局的开过多次的会议。
该组织重申,他们希望扩大构成强奸的定义至物件,也包括插入至其他的部位,包括肛门或口腔,以确保弱势群体获得全面的保护。
另外,马来西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言人说,根据一般经验,被性侵害的儿童往往出现创伤后遗症,无法一致及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思,为了确保受害者不受到进一步伤害,正确的方式就是让被告面对审判,以彰显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