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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7/2015
阿班迪:宪法145(6)条款不适用.“撤换阿都干尼合法”
作者: admin

(布城29日讯)新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甫上任,就开腔反驳外界质疑原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突然被终止职务或违宪的说法,强调政府的有关做法符合联邦宪法。

他在文告中说,为了司法行政的利益,总检察署有必要作出澄清,以免民众被误导做他想。

他援引宪法145(5)条款解释,指有关条款阐明,在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后,总检察长即可就职,而宪法145(6)条款的情况,并不适用在阿都干尼身上。

宪法145(6)条款后半段指,总检察长不能被随意开除,除非其被革职的理由,和革除一名联邦法院法官的理由相同。

阿班迪说,宪法145(6)条款有关撤换总检察长的方式,不适用在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后出任该职者,因为该条款主要的针对对象是时任总检察长塞西尔,后者于1959年至1963年担任总检察长。

文告表示,宪法145条款在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中被取代,并在大马成立后生效。

阿都干尼非被解雇

捍卫自由律师团曾发表文告,指阿都干尼被终止职务违反了宪法145(6)条款和125(3)条款,正确的方式是通过仲裁庭,解除那些具有联邦法院法官资格者的职务。

另一方面,阿班迪也指阿都干尼一事,没有所谓不遵守宪法135条款的说法。

他说,宪法132(4)(b)条款已清楚阐明,宪法135条款内容不适用在总检察长身上,即任何时候,一名公务员都不能被低于其权限者解雇或降级。

“在任何时候,于司法及法律服务范围下,阿都干尼都没有被解雇或降级。”

无论如何,该文告没有进一步说明阿班迪是否会取代阿都干尼,率领特工队继续进行对一马公司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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