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基以民政党3名党员代表无法证明他们是穆斯林,更无法证明落实伊斯兰刑事法会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而驳回他们的准令申请。
民政党是基于伊刑法不符合联邦宪法所阐明的基本自由,要求宣判吉兰丹州议会落实1993年伊刑法(2015年修正)无效。基于联邦法院是最后的上诉管道,民政党必须研究从其他途径继续挑战伊刑法的有效性。
民政党挑战伊刑法尽管遇挫,唯该党已经表现出政治勇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宪法的崇高性,以及人民的利益。联邦法院虽然驳回民政党的申请,但是法院认为伊刑法是具争议性的课题,唯民政党无法具体证明到底伊刑法如何造成负面影响。这里出现了法律观点的问题,即民政党代表律师认为即使他们所提出挑战是建立在假设性的基础上,宪法并未禁止法院审理有关申请,联邦法院则有不同的看法。
民政党在宣誓书中提到的立场,也是广大社会尤其是非穆斯林群体所关心的。由伊斯兰党执政的丹州政府超越了宪法权限修改伊刑法,等同违背了宪法维护国民权益的精神,人民无论是否穆斯林,应该拥有法律地位上庭提出挑战。
伊刑法仍未生效,以致民政党无法具体提出证明到底会构成哪些利益冲突和影响,但是人民希望法院能厘清伊刑法是否符合宪法,以及丹州政府是否超越宪法权限。民政党通过法律途径提出这些观点,无疑是比舆论上和政治上的口水战来得有意义和具建设性。这就是民政党上庭挑战伊刑法这个会影响大马国情、人权以及宪法地位的意义所在,人们绝对有理由支持民政党的做法。
本案并非唯一挑战伊刑法有效性的努力,高庭尚有一宗由4名巫裔穆斯林申请禁令,禁止国会下议院议长班迪卡和伊党主席哈迪阿旺等五造,在国会提呈伊刑法私人法案的诉讼待审理,高庭择定下月9日审理裁决。
伊刑法的争议性扰攘多时,在政治上导致民联瓦解,提供了选民重新审视反对党的机会,目前前民联的行动党和公正党与诚信党组成了希望联盟,排除了伊党,唯公正党却和伊党藕断丝连,行动党则坚决反对伊刑法,遂大力拒绝伊党,形成反对党合作的吊诡局面。伊刑法的落实与否可以说是更多在于政治问题,它会一直如鬼魅般纠缠着华基政党,而伊党绝不会放弃,甚至对其极有政治价值,这是华社在法律途径之外的另一重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