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一项对355号法令的修正动议,引起了欣然大波,它的争议究竟在什么地方,它通过了之后究竟有什么影响,至今仍然众说纷纭,没有一定的答案。
有的人如一些巫统和伊党领袖强调这只是一个修改伊斯兰法庭权限的修正案,和真正落实伊斯兰刑法或固定法(Hudud)没有必然的关系,有的却担心这将为全面实行伊斯兰刑事法打开一个缺口。究其因,这个法令的修正内容只是要取消伊斯兰法庭最高惩罚的权限即3年监禁,5千令吉罚款,6下鞭笞(即著名的356限制),却至今没有公布其完整的修正内容,负责提案的伊党也没有对此作详细的说明,因此一直到该修正案在10月被提呈国会讨论之前,外界只好雾里看花,各自猜测。
其实355号法令的原件就是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裁判权法令(Syariah Courts(Criminal Jurisdiction)Act1965),它全部只有3项条文,这个法令在1965年制定时,其原意就是要限制伊斯兰法庭的裁判权力,其对伊斯兰法庭的限制是以下3项:其一,立法处分的事项必须受限于联邦宪法附录9第2清单州事务表的内容,简单说来,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只属于私人领域的属人法(personal law)事项,即家庭事务、财产继承、个人行为、马来习俗和伊斯兰信仰义务等的事务,伊斯兰法庭才有裁判权,故宪法一日未改,伊斯兰法庭只能审理属于个人事务的微小罪行如饮酒、通奸、未婚男女共处一室、星期五不做礼拜等罪,不能审理属于民事法庭裁判范围,涉及公共利益如杀人、性侵、贩毒或偷窃等的重大罪行;其二,伊斯兰法庭只能受理和审理穆斯林的案件,其三,明白规定伊斯兰法庭最高的处罚额度(即3年监禁,5千元罚款,6下鞭笞)。在这三项的限制下,伊斯兰法庭事实上只能和民俗法庭或地方法庭处于同一个等级。
马哈迪强调伊斯兰化改革
事实上,由于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多番强调马来西亚是世俗国,所以才在其任内的1965年订下了一项伊斯兰法庭刑事裁判权法令,为伊斯兰法庭的权限作出了适当的限制,将其限定在地方法庭的地位,只限制其有权审理属于穆斯林个人事务的微小罪行,当时甚至将其最高惩罚上限定为微不足道的6个月监禁和1千令吉罚款,以避免其凌驾联邦的法律。
惟马哈迪1981年上任后强调伊斯兰化改革,在1984年主动以355号修正案的方式将伊斯兰法庭刑事裁判权的上限大幅提高为3年监禁,5千令吉罚款,6下鞭笞(即356限制),1988年6月10日又修改宪法第121条之1(1A)使民事法院对伊斯兰法院的判决不再拥有任何干涉的权力,以及宪法第5条之4条文让伊斯兰法庭也像民事法院一样有权命令地方的宗教局执行24小时的扣留权,这意味着地方的宗教局拥有更大的权力进行逮捕、搜证、查扣和问讯的工作。在这之后,各州陆续制定了一套更严格的伊斯兰刑事条例,纷纷纳入以上最高处分额度,还增加了许多过去所没有的处罚项目,如“幽会”
(khalwat)罪。目前此最高的刑罚额度主要实施在各州的叛教或诋毁伊斯兰之罪、通奸罪、男同性性行为或女同性性行为等罪行上。在这规范下,从1990年代起,全国各州的穆斯林情侣原则上已不能在任何场合发生亲密行为。目前联邦直辖区的伊斯兰刑事条例有惩罚多达40项罪行,除了一般我们熟知的对赌博、通奸、喝酒的惩罚之外,包括穿着暴露(最高6个月监禁1千令吉罚款),不尊重斋戒月(最高1年监禁2千令吉罚款),男扮女装(最高1年监禁1千令吉罚款),星期五没有去清真寺做礼拜(最高6个月监禁1千令吉罚款)等等,不一而足。
宗教局执法人员编制大幅扩张
因此,1984年伊斯兰法庭刑事裁判权修正案的通过,以及1988年的宪法121条和第5条之4条文的修改后,让伊斯兰法院成为不可被一般法院挑战的法律机关之外(按:目前只有联邦法院可以挑战伊斯兰法庭的判决),也大幅扩张了法庭以及州宗教局的权力,以便对穆斯林社群实施更严厉的道德监视、更严重的刑事处罚以及推行更多的犯罪条例,与此同时,各州宗教局执法人员的编制亦大幅扩张,以执行各种伊斯兰刑法项目的防治工作,尤其是在饮酒、幽会等的事项。随着各种对穆斯林个人事务的严刑峻罚,我们可以观察到1990年代以来,马来穆斯林社会越来越伊斯兰化,整体社会风气越来越保守,各种保守的伊斯兰法令也相继出现,影响着全体的马来西亚人。
然而,再怎么严刑峻罚,受限于355法令的管辖,伊斯兰法庭仍然只能受限于356限制。这个惩罚上限事实上乃根据法律基本常识小罪轻罚,大罪重罚,地方或民俗法庭审理轻罪和私人事务,高庭或联邦法庭审理重罪和公共事务的情况而定(如强奸、杀人、抢劫),并非就是特别打压伊斯兰法庭。然而,一旦修改355号法令,将356限制解除,首先的结果就是大幅提高对穆斯林私人事务的惩罚额度,如吉兰丹伊斯兰法庭就可以完整落实传统伊斯兰刑法即固定法中的饮酒和诬告通奸的惩罚,因为两者最高的处罚皆是鞭笞80下,而且也可以大幅加重对通奸和喝酒的处罚刑期。
国家世俗体制将会走向毁灭
也就是说,如果伊斯兰法庭的356限制被取消,伊斯兰党主张的一部份伊斯兰刑法将可以立即落实。然而,到目前为止,我们并不知道356限制如果被取消,伊斯兰法庭的惩罚额度上限将会是多少,如果不幸该法案授权伊斯兰法庭可以判决高达20年的监禁甚至是无期徒刑,我国法律秩序将会走向瓦解,国家世俗体制将会走向毁灭。
何以见得?首先,356限制如果被取消,吉兰丹伊斯兰法庭将会率先大幅提高各种穆斯林个人罪行的惩罚额度,就会立即出现小罪重罚,大罪轻罚的不平等问题,以通奸罪为例,过去的惩罚相对轻微,如果新的上限是20年监禁,原本就主张通奸最高判死刑的丹州政府几乎肯定将会把通奸罪的最高惩罚订为20年,如果新的上限是无期徒刑,那通奸罪最高将会判无期徒刑。作为比较,目前民事法庭对性侵最高的刑罚是20年监禁,而一般的性侵案件多只判8至12年的有期徒刑,如此就可能会产生通奸重罚,强奸轻罚的荒唐情况。而且,通奸如果涉及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两方,甚至会出现穆斯林重罚,非穆斯林不罚的荒谬结果,这种严重的法律不平等,根本违反了我国宪法第8条主张法律平等的原则。
社会整体的气氛将更加保守
其次,随着伊斯兰法庭的惩罚额度大幅上升,虽然不能完全执行伊斯兰刑法,在丹州首开先河之下,各州伊斯兰法庭势必会跟风大幅加重对各种穆斯林个人罪行(如幽会、喝酒、不去清真寺作礼拜等)的惩罚,姑且不论这是否有侵害人权的问题,加重各种穆斯林小罪的惩罚将意味着对穆斯林社会更进一步的监控与管制,各地方政府将会更理直气壮地推出各种更保守和严格的社会管制,社会整体的气氛将更加保守,更加专制,对整体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将产成重大冲击,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也将更加疏离。因此,如果有人说这些更严格的条例和规范不会影响非穆斯林的生活,简直痴人说梦。
最后,如果伊斯兰法庭可以大幅提高其惩罚上限,将会使得伊斯兰法庭的组织和预算更加庞大,地方宗教官员的权力亦将更形扩大,将有凌驾联邦民事法院和皇家警察之势,不久的未来,我们将会看见更多宗教局官员的突击检查和逮捕的事件,宗教治国,将指日可待,未来进一步修改宪法使伊斯兰刑法完整执行,也将不是梦,而我国世俗化体制,就只好走向毁灭了。
总的来说,355号法令修正案如果通过了,将会严重冲击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社会环境,提案此修正案的哈迪阿旺也从不讳言它将是全面实行伊斯兰刑法的第一步,如果我国的立国精神是世俗国,我们的开国领袖都认可马来西亚是世俗国,我们就应该要做一个维护立国精神的好公民,尽一个好公民的义务,反对任何破坏立国精神,破坏人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