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Newsletter 活动
22/08/2016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五)·市长收贿滥用公帑.迷失在权力漩涡
作者: meewei

权力使人腐化,政府部门位高权重者,尤其容易迷失在权力的漩涡中,滥用职权为自己或是亲人谋求私利。

除了批准任职部门的工程或采购合约给自己或亲人,他们也向投标政府工程者收取贿款,另有一些当官者,则滥用公帑来满足私欲。

以下2个都是涉及市长的个案,一名市长批准公款来维修自己的房子,把私寓当作市长官邸,违反了公务员守则;另一名市长则向发展商收取贿款,作为批准发展计划的条件。

实案一
主角:市长
案情简介:利用公帑装修自己的房子
刑罚:监禁3年、罚款13万2500令吉

公帑装修私寓
市长“先上车后补票”

拿督诺丁担任市长时,居住在自己用政府贷款(公务员贷款优惠)购买的房子,而不是官邸,因此每个月可以获得特定的房屋津贴。

2011年,诺丁指示他属下部门负责市议会装修的主管————纳登替他处理房子装修事宜,并指示纳登联络承包商阿里。

阿里与诺丁相识,他以Z公司的名义来承包后者房子的装修工作。

Z公司未获委任下完工

纳登到诺丁家两趟,以检查和鉴定需要维修的部份。Z公司于2011年开始装修诺丁的私寓,而装修工作也在Z公司仍未正式被市议会委任的情况下竣工。

根据程序,凡是委任承包商,必须通过价目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这项装修工程的费用是2万令吉。

为了符合委任承包商的程序,纳登“先上车后补票”向Z公司和另4家公司索取报价单。此举主要是为了确保Z公司受委为承包商,并呈上市长官邸装修费报价单。

在价目委员会会议上,Z公司以最低价,2万6千700令吉得标。

2011年,以诺丁为主席的价目委员会,其委员有纳登、加化和米占。在会议上,他们讨论纳登准备的报价表,委员皆签名同意让最低价的Z公司得标。事实上,Z公司已经为诺丁的私邸完成装修工作,即便价目委员会召开会议,也没有选择其他投标公司的空间和可能性。

没公布装修私寓

而诺丁在会议上,并没有公布所装修的是私寓,而不是官邸,也没有退出有关的会议。

2002年,纳登呈报由诺丁批准的采购文件给财务部,而他则在订货单上签名。接着,Z公司开出发货单并交到市议会财务部,之后诺丁和纳登签署收货单,并开出2万6千500令吉的支票给Z公司。

诺丁滥用职权,使用市议会的钱来维修私寓,违反了1997年反贪污法令15条文。若罪名成立,可被判监禁至少14天至20年,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哪个刑罚较高。反贪委员会经调查后,扣留了诺丁,并将他提控上地庭。

诺丁否认有罪,但基于辩方无法针对案件提供合理的疑点,法官判决诺丁罪成,监禁3年和罚款13万2千500令吉。

实案二
主角:市长
案情简介:向发展商收取贿金
刑罚:革除市长职务、监禁4年及罚款40万5千令吉

批准发展工程
市长索30万“应急钱”

安东是一家公司的董事经理,他曾获得一项政府工程,而结识市长哈林。

1999年,哈林与安东讨论发展一片政府土地,后者收集资料后上呈函件,提出发展建议。

安东在函件中提议发展一项混合工程,命名为“成功花园”,其中含括建有100间屋子的住宅区和店屋。

工程成本预估800万令吉,而这项发展项目的盈利,将包括15%保险费及所售出房子利润的1.5%。

哈林原则上并签署同意安东公司的建议,并请他们准备完整的建议书。

同年,哈林和安东多次商讨该工程事项而见面,前者向后者提出一笔3%应急钱的要求。就工程总费用1000万令吉而言,即是30万令吉。

起初安东不明就理,后来才明白哈林正索讨贿金,以批准并推进该工程的发展。同一年,以哈林为首的会议批准了发展成功花园的申请。

安东在动土礼和签署仪式上,与哈林签署草拟合约后,成立了K公司,并委任另一家F承包商,以落实开发上述花园工程。

指示签署合约后交钱

事后,哈林指示安东准备2万5000令吉(30万令吉的一部份)在签署正式合约后交钱。

为了这笔钱“台底钱”,安东取出一部份原本要付给承包商的抵押金,并按照协议在去一家餐馆的途中,把2万5千令吉给了哈林。

1999年,在成功花园推介礼上,哈林在致词后,暗地里指示安东准备另外6万令吉(30万令吉的一部份)贿金。

安东与K公司的另一名董事经理比利商讨后,确定该公司目前没有足够的钱支付这笔贿款,但是哈林却予取予求。

哈林威胁说,自己面对一些财务问题,若没有解决估计有可能会影响市长职位,若安东不尽快给钱,他就不会抓紧审批“成功花园”的工程项目。再加上若哈林无法保住本身市长的职位,一旦新市长上任,新人新作风,到时安东之前的付出与工作,将付诸东流,血本无归。

安东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只好勉强筹措了3万令吉,和比利一起去见哈林。哈林虽稍作退让,同意先收下3万令吉,但却要求安东签发另外3万令吉的余款给他。于是当天下午,安东再交出3万令吉的支票给哈林,而支票则由哈林的妻子前去兑现。

贪得无厌
值2千球具又到手

1999年,哈林通知安东去办公室谈成功花园相关事宜。然而贪得无厌的哈林,却邀请安东和比利到一家售卖高尔夫球球具的专卖店,试了几套高尔夫球球具,最后他选了一套价值2000令吉的球具,并要他们为他买单。

孰料,二人身上现金不足,于是第二天才回去付账。

K公司因为了应付哈林的贿款,而陷入财困问题,无法付钱给承包工程的F公司,导致工程搁置,最后K公司被迫终止和后者的合约。

市会接投诉
促停止工程

F公司于2000年向市议会投诉,市议会对此发出通告,要K公司停止发展该项计划。

2000年,以哈林为首的财务和管理委员会,谈论终止市议会与K公司的计划期间。哈林与安东见面,并讨论成功花园的盈利研究报告。

哈林询问安东,若K公司退出有关的合作项目,市议会需赔偿多少损失?起初安东不愿意提任何数目,因为不同意退出,毕竟工程进行当中,他可以透过向银行借贷渡过难关。

无论如何,哈林逼迫安东给一个数目,因为已经决定将工程转交给F公司。最后安东要求100万令吉,作为退出的条件。

迫商人写明是贷款
退贿金

此外,哈林将3万令吉给安东,并要安东写下承认已收回借给他的私人贷款3万令吉,并表示此举是为了避开反贪污局调查。他也认为,本身当时不应该收取支票,而是现金,否则容易留下把柄。

4天后,市议会召开会议,哈林为会议主席,会议上同意终止市议会和K公司的合约,理由是该公司无法按照合约,履行在3个月内得到发展蓝图的批准,以及在没有市议会的正式文件批准下擅自发展工程,并擅自发放工程给其他承包商。

K公司对此十分不满意,因此针对市议会采取法律行动。

4控状罪成
囚4年罚40万

反贪污局着手调查哈林,并于2004年提控他上庭。哈林主要涉及4项控状,即担任市长时,要求安东给贿金30万令吉,作为批准和协助成功花园工程顺利进行的条件。二,同意收取贿款,作为签约和同意帮忙K公司的条件、三,收取3万令吉现金和3万支票以及收取一套高尔夫球球具。

他在刑事法令165条文下被控,惟哈林对所有控状皆不认罪。

2006年底,法官判处哈林在上述4项控状罪成,监禁4年及罚款40万5000令吉。哈林虽上诉,但高庭维持判决。

权力可以使一个人为了私利失去判断能力,法官认为哈林的贪污严重影响政府和国家形象,因此予以重罚。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一):官职操纵谋财唯亲】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二):工程竞标最早知…………条条财路通高官 】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三)‧议员学者不良示範‧钻法律漏洞 瞒天过海】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四)·害群马毁正义防线·披法官外衣敛财】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五)·市长收贿滥用公帑.迷失在权力漩涡】

【当官处处有贪机──肃贪还是速贪?(六)行政议员滥权批地.利益诱惑挡不住】

分享到:
热门话题: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