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亨.关丹21日讯)两名从事挖沙和载沙行业的公司执行员和罗里司机,以400令吉贿赂陆路交通局官员让4辆超载河沙的罗里放行,今日被反贪会控贿赂罪成。
华裔执行员向地庭法官承认有罪,被判处监禁1天罚款1万令吉,印裔司机则否认有罪,案件展至11月29日过堂,以5000令吉保外候审。
两名被告是今早9时被反贪局官员带往关丹地庭面控,华裔被告是58岁的董宋兴(人名译音),印裔被告是40岁的卡纳巴迪,2人皆被反贪会控行贿罪名。
主审此案的法官是拿督哈比巴,主控官是来自反贪会的法兹依布拉欣副检察司。
华裔被告认罪后要求法官减轻刑罚,因为要照顾患有心脏病的妻子和负担一名尚在求学的孩子。
主控官:不能轻判行贿者主控官法兹依布拉欣说,虽然被告只是以400令吉行贿,但法庭不能轻判,可警惕公众行贿是严厉的刑事罪,和作为反面教材。
他也要求法庭充公行贿的400令吉。
法官哈比巴聆听完主控官的陈词后,判被告罪名成立,判处坐牢1天和罚款1万令吉,如果无法缴付1万令吉的罚款,以监禁5个月作为代替1万令吉的罚款。
另一名被告卡纳巴迪则不认罪,法官把此案择订在11月29日续审,允准被告5000令吉保外候审。
华裔挖沙公司的执行员是被控于今年10月17日,早上8时45分,在文德甲通往淡马鲁的交替路以400令吉的贿金要求陆路交通局官员释放4辆超载河沙的罗里。
反贪会援引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下被控,一旦罪成将可被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何者为高。
第二名被告卡纳巴迪被控于今年10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在文德甲通往淡马鲁路一家汽车销售中心外以90令吉贿款要求一名陆路交通局的执法员释放他超载河沙的罗里。
被告也因此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7(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1万令吉或贿款的5倍、视最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