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博雄:交通法令120条文·警方交局可控违规者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20日讯)执业律师陈博雄说,根据陆路交通法令120条文,警方和陆路交通局确实有权力直接把犯下交通罪行的驾驶人士直接提控上庭。
他受询时对星洲日报说,根据该条文,警方或陆路交通局,及其他特定官员,有权决定要不要让法令内的罪行在庭外和解。
针对陆路交通局将在农历新年期间展开的取缔行动,把违反7项交通条规的驾驶者直接控上庭一事,他说,庭外和解的案件最多只能罚款300令吉,但是提控上庭的案件一旦罪成则由法官裁决罚款额。
他认为,刑事罪就应该被控上庭,违反交通规则也是刑事罪,上法庭是给被告一个抗辩的机会,未必会被判有罪。
无论如何,他认为这一切的法律都是为了交通安全,驾驶人士没理由不遵守。
现今大马人的驾驶态度非常恶劣,他希望陆路交通局不仅在佳节期间执法,而是无时无刻都严厉执行交通条规,如此一来,交通秩序恢复正常,才能减少交通意外。
他认为,现有法律的惩罚不够严厉,政府甚至应该提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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