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案第12(1)条文阐明,任何人士若跟儿童进行“性交流”,或者鼓励一名儿童进行“性交流”,他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年,但这不包括性教育、科学教育以及医药教育方面的交流。
在此法案下,一人被指有性交流,若他的沟通部份涉及与性有关的活动,或任何理智的人认为有关交流涉及性部份。
接触儿童拍色情照监5年
法案第13(1)条文指出,任何拥有不良意图或假意接触儿童为了拍色情照、影片等人士,可被判坐牢不超过5年及可被打鞭。
举例1.A透过社交媒体与Z(儿童)结识,A假装是名青少年要与Z培养出恋情,意图要利用Z成为儿童色情对象。A不曾见过Z。A的行为已抵触上述条文。
举例2.A通过电邮与Z(儿童)结识,意图要让A的朋友即C和B强奸Z。A不曾见过Z。A已抵触上述条文。
接纳儿童和帮凶口供
为了更有效的提控罪犯,法案接纳儿童和帮凶的口供,可作为呈堂证据。
此外,若是一间企业机构涉及制作、生产、销售、传销等儿童色情影片,公司从上至下包括董事、经理、秘书、或职员都须负责任,除非这人能够证明他对此事毫不知情或事先并未获得他的允准。
政府非常重视这项法案,早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已成立特别队伍,寻找对策以打击性侵儿童罪行问题。
儿童性侵案逐年上升
据警方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0月,我国共发生1万2025宗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性侵案,该数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法案重点
●知情不报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儿童色情”的定义是指向儿童展示任何形式的色情照、影片、音频或书面,都属犯法。
●“任何形式”包括公然进行性行为、看似儿童者在进行性行为、一名儿童正在公然进行性行为的真实画面,或看似儿童者看到公然在进行性行为的真实画面。”
●“公然进行性行为”的意思涵盖性交、口交、同性性行为、兽交、手淫、性暴力、以猥琐姿态露出性器官、屁股、乳房和肛门、使用任何物件做出猥琐行为。
●禁止民众上网浏览儿童色情照片或影片;在此法案下,任何人士若在知情情况下上网浏览儿童色情照、影片等属犯罪行为,可被判坐牢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蓄意从朋友的电脑储存儿童色情照或影片在自己的随身碟也算犯法。
●法案第3条文阐明,任何大马公民若在国外性侵儿童,其罪行也被纳入有如在大马境内干案。
●法案第5条文阐明,任何人士若涉及制作、生产、指导或制作儿童色情照、影片等罪行可被判坐牢不超过30年及鞭笞不少过6下。
(举例,若A是演员,Z是制片人,Z献议A饰演儿童色情角色,而A同意这么做,A将抵触法令第5条文。)
●任何筹备生产、制作或指导生产儿童情照、影片等的人士,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0年及可被判打鞭。
●法案第7条文阐明,任何人土若利用儿童拍色情照、制作生产色情影片等,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不少过5下。
(举例,A通过假的唱歌比赛诱骗Z,利用Z来制作儿童色情影片,A的行为已抵触第7条文和第5条文。)
●任何人士若与他人交换、制作、销售、出租、批发、展示、宣传、发送、鼓励、进口、出口、传送,或拥有、收集或要求或参与儿童色情照、影片等生意,都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5年,以及鞭笞不少过3下。
●不允许任何人士兜售儿童的色情照、影片等,更不能卖给儿童,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15年及鞭笞不少过5下。
不可随意触碰儿童身体部位
2017年性侵儿童罪行法案清楚列明性侵者对儿童的身体和非身体的性侵罪行。
法案阐明,任何人士在儿童面前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属于是对孩子非身体性侵的罪行。
在此法案下,任何人士不能随意触碰儿童的身体部位,可能会构成性侵罪,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可被打鞭。
根据法案,对孩子身体性侵的罪行涵盖:a.触碰儿童任何身体部位b.使一名儿童触碰有关人士的任何身体部位c.使一名儿童触碰儿童的任何身体部位d.在未性交的情况下对儿童身体做出任何行为。
可被判监最高20年及打鞭
若抵触上述罪行,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超过20年及可被打鞭。
碰触行为可被指是若任何人士以身体任何部位或使用物体碰触儿童的任何身体部位。
根据法案,性(sexual)的定义是:i.以任何字眼或声音或任何举止或任何身体部位,意图要让儿童看见ii.使儿童露出任何身体部位给性侵者或其他人看iii.多次以任何方式跟踪或观察或联络一名儿童iv.使用照片、影片、音频或书面、儿童的任何身体部位或一名儿童正在进行性行为的画像等方式威胁儿童对孩子非身体性侵的罪行涵盖:a.在儿童面前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b.使一名儿童观看他人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c.使一名儿童观看或听见与性行为有关的影片、音频或书面等活动d.使一名儿童进行与性有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