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讯)联邦法院推翻上诉庭裁决,宣判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即辩方须在案件开审前提呈答辩书的程序没有违宪,并谕令槟州首长林冠英和女商人彭丽君被控低价购买洋房一案须回到高庭展开审讯。
可要求开审前呈答辩书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基于上述法令第62条文没有与联邦宪法第5(1)及8(1)条款有冲突,即公平审讯的权利,一致批准反贪会所提出的上诉。
劳勿斯指出,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2条文并没有剥夺辩方在审讯开始后,提交附加文件的权利。
他因此推翻上诉庭的裁决,谕令此案须进入审讯阶段。
另外四司是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马来亚大法官阿末马洛、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南利阿里及丹斯里阿查哈,他们择订案件于明年1月10日在槟城高庭过堂。
上诉庭是于今年8月7日裁决上述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5(1)及第8条款;控方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由主控官阿旺阿马达再也副检察司检控,林冠英的代表律师为哥宾星及拿督西旦峇南。
林冠英彭丽君
挑战第62条文违宪
林冠英与彭丽君是去年6月30日被控上庭,他们认为,在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62条文下,两人必须在开审前提呈答辩书带有歧视性,也与联邦宪法第5(1)条款有冲突,而入禀法庭挑战该条文违宪。
由于刑事罪必须经过证人审讯的程序,因此林冠英和彭丽君在法官宣判表罪成立后,才需提呈答辩书。
根据控状,林冠英被指于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28楼办事处会议室,使用槟州首长的职权让他和妻子受惠,批准Magnificen#t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西南区两地段的用途从农业地转为住宅地,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24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20年,罚款不少于贿款的5倍或最少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也涉嫌于2015年7月28日,身为公务员即槟州首长,在宾鸿路25号门牌,在知道他和原屋主彭丽君有公务关系的情况下,以280万令吉即低于市价427万令吉的价格,向彭丽君购买上述地段的房子,抵触刑事法典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
彭丽君则被指于2015年7月28日,当林冠英以公务员(首长)的身份在槟岛东北宾鸿路门牌25号屋子内为自己取得有价之物作为回报,即以280万令吉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屋子,她在知晓与林冠英有公务关系的情况下与林冠英串谋,可在刑事法典109条文下被定罪,并与刑事法典165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以被判坐牢不超过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