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署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3年前在部落格发表一则有关支持前首相敦马哈迪及革除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文章而被控,地庭法官以控方没有传召受害者(纳吉)来证明文章伤害他的感受为其中一理由,判再益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获释。
承审法官扎曼今日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并指出,控方在此案中无法举出足够的表面证据,也无传召控方所指的受害者(即纳吉)出庭指证,因而判被告表罪不成立。
没传召受害者出庭
法官表示,控方援引的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阐明任何人不可以不当使用网络发表粗俗、错误、恐吓或妨碍性的留言或讯息,蓄意伤害他人感受,当中提及的“他人”意味特定的对象。
“控方并无传召所谓因该篇文章影响心情的受害者(纳吉)出庭供证,来证明他的感受,所以控方的表面证据不足,被告当庭释放。”
控辩双方律师今日在庭上针对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和(1)(b)条文中阐明的“他人”
和“任何人”的关键字眼进行辩论,辩方坚持传召受害人供证的必要;此案件一共传召10名证人供证。
再益依布拉欣事后受访时强调,他发表的文章主要探讨国家的改变和如何转型,并无意冒犯任何人,他很欣慰此案告一段落,并感谢辩护律师布拉瓦冷的协助。
控方要上诉
另外,主控官旺沙鲁丁副检察司则表示,他们会对此裁决进行上诉,也指出援引的条文没有规定一定要传召受害者上庭。
他以之前一些案例如羞辱霹雳苏丹和柔佛苏丹而抵触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的案件,指这些案件也无传召受害者(苏丹)出庭。
他续说,如果允许今天的事情发生,会为日后类似案件立下一个不好的案例。
再益依布拉欣被控于2015年9月3日下午3时20分,在武吉阿曼刑事调查部份类罪案小组办公室,在知情下在个人部落格http://www.zaid.my发表一则有关支持敦马哈迪及革除首相拿督纳吉的文章,意图冒犯他人。
他被指抵触1998年多媒体及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下治罪;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