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公正党斯里慕达区州议员苏海米今日入禀联邦法院,要求检讨本身宣判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没有违宪的裁决。
苏海米今日在代表律师苏仁登的陪同下,到司法宫提呈上诉通知书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重新检讨及推翻联邦法院于1月8日作出的裁决。
苏仁登指出,他们是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第137条文作出这项申请,主张上述裁决是错误且违反自然公正法则,并要求交由另一组法官审理。
他认为,煽动法令已经过时,而且是在英殖民时期立法,也没有获得国会通过。
他说,任何罪行的犯罪意图及动机非常重要,但有关条文并非如此,即无需证明煽动意图即可构成煽动罪。
联邦法院于1月8日批准总检察署的上诉,并指苏海米透过民事途径来挑战煽动法令第3(3)条文滥用司法程序,谕令此案发还沙亚南地庭审理。
上诉庭于2016年11月25日宣判1948年煽动法令第3(3)条文违宪,意味着未来控方必须证明发表煽动性言论者有意图煽动,才可构成煽动罪。
2011年煽动法下被控
苏海米是于2011年2月7日被控上沙亚南地庭,他于2011年4月1日入禀高庭要求撤销煽动指控,但被驳回。
上诉庭也于2013年5月17日基于煽动法令第4(1)(c)条文符合宪法,驳回他要求撤控的申请,并谕令此案交回沙亚南地庭审讯。
他在2014年9月循民事途径,挑战煽动法令第3及4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款赋予民众的言论自由。
承审此案的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法官拿督阿斯玛米于2015年2月驳回苏海米的诉讼,并谕令他支付2000令吉堂费。
根据控状,苏海米被控于2010年12月30日,在其位于哥打哥文宁AnggerikVanilla R 31/R路的服务中心,在部落格(srimuda.blogspot)撰写一篇题为“我根据1959年雪州宪法的看法”的文章,内容含有煽动的因素,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4(1)(c)条文,并可在4(1)条文下被判刑。
若罪成,将面对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最高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