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法令允批评议长”.火箭3议员:警告信属无效
(霹雳.怡保16日讯)行动党3名国会议员指出,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阿敏向他们发出警告信是错误的做法,因为1952年国会法令允许国会议员批评议长,这与侮辱国会完全是两回事。
行动党副秘书长兼太平区国会议员倪可敏、华都牙也区国会议员西华古玛及木威区国会议员拿督倪可汉今日发表声明说,1952年国会法令规范国会的功能与操作,其中第9条文清楚阐明国会议员的行为规范,批评议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因此议长发警告信恫言要采取严厉行动对付他们,是属于非法行为,在法律上根本是无效的。
文告指出,如果议长行为违反国会尊严,包括涉嫌企图掩盖不当行为,身为议员绝对有权批评议长,因此议长的警告信,事实上也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0条,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无效。
文告说,自从一马丑闻在2015年爆发以来,身为人民代议士的他们已经竭尽所能在国会无数次为民请命以找出真相,可是无论是提问或动议皆被议长拦截驳回,因此他们是基于履行议员职责捍卫国会尊严,才会要求议长辞职。
文告说,捍卫公义是所有国会议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与责任,至于国阵要采取什么行动来对付他们,他们交给全国广大选民来判断,因为他们深信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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