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早在吉隆坡法庭被控,从法庭人员念出的控状显示,他总共被控4项罪,分别是3项刑事失信指控和1项滥权指控,随后此案从四楼的地庭押往五楼的高庭审讯。
第一项控状:坐牢不超过20年及鞭笞
在3项刑事失信指控中,第一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9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42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第二项控状:5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
第二控状指纳吉在2014年12月24日、2014年12月29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5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第三项控状:1000万令吉刑事失信罪
第三控状指纳吉在2015年2月10日、2015年3月2日,在位于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AmIslamic银行,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和代理,即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的顾问,授权掌管属于SRC国际公司的40亿令吉,但却犯下涉及1000万令吉的刑事失信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坐牢不少过两年、不超过20年,以及鞭笞,并可另加罚款。
第四项控状:滥权
另一项控状指纳吉于2011年8月17日及2012年2月8日,在位于布城的首相办公室内,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和财政部长,在参与或涉及大马政府在退休基金局(KWAP)贷款40亿令吉予SRC国际公司时批准给予政府担保,利用职权收取4200万令吉,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相同法庭第24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纳吉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可被鉴定的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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