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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2018
陈鸣诤‧仇恨言论应受到法律制裁吗?
作者: missappleang

负责宗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慕加希指出,有鉴于国内有越来越多各种形式的宗教与种族仇恨言论,政府有意向国会提呈新法案,以保护各个宗教与族群免受侮辱。仇恨言论并不限于宗教与种族,也见诸其他领域(如职场,性别等等)。我们也都同意,发表各种形式的仇恨言论是不道德的。当一个人发表某种仇恨言论时,他理应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进一步而言,这种仇恨言论是否应该被视为一项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当穆斯林传教士查米汉于去年发表带有种族歧视的言论时,马大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发表看法:“除非有人用言语煽动暴力或伤害任何人,否则他们都可以说出他们想说的话。粗鄙、愚蠢和狭隘的言论不应该是一项犯罪行为。”(见2017年10月19日言路版)。我们可以将阿兹米的这个主张视为捍卫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

那么,我们的问题可以更明确:人们是否可以举著“言论自由”(请记得,这是在宪法下允许的!)的旗帜发表仇恨言论吗?

阿兹米的主张可以解析为3种情况:(1)除非一种言论已发生,并招致暴力伤害,否则我们不能对这种言论的意图进行无证推断,在它还未被说出口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阻止它;(2)当一种带有仇恨的言论被发表,却并不招致任何暴力或伤害,它仍然不应该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纵使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3)当一种带有仇恨的言论被发表,并对他人带来暴力伤害,这是一项犯罪行为,并且应该受到法律的制栽。

毫无疑问,第一种情况已经违反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这就如同国安法一样,警方只要认定某一方有潜在的危险威胁到国家安全,可以在无需拥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扣留对方,这被视为一项恶法。在任何言论还未发生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噤声,等同于我们的言论必须按照一种特定的形式内容发表。这将不存在任何言论自由的可能性,这也是一项恶法。我们必须维护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

在第三种情况中,言论自由依然受到保障。当某个人发表特定内容的仇恨言论,而这种言论导致暴力伤害。虽然这是一种仇恨言论,它与一般言论具有等同的权利地位,即被允许自由地发表。仇恨言论所招致的暴力与伤害(通常是指身体性的伤害),它是一种犯罪,现有的司法体系也有相关法律对付这种犯罪。由于暴力伤害是既定的事实,因此它在法律上无所遁逃。至于现有的法律是否不足以对付这类犯罪,或者是超过,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这里暂不讨论。

比较争议的是第二种情况:当某人发表了某种仇恨言论,但这言论并没有带来任何实质的暴力与伤害。我们是否应该继续捍卫这个人的言论自由?现在有两种观点,阿兹米代表的是一种观点:我们应该捍卫这种言论自由,在没有造成任何暴力伤害的情况下,仇恨言论仍被允许存在。慕加希代表另一个种观点:政府应该立法扼止这类仇恨言论,哪怕这言论最终没有对任何人产生任何实质的暴力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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