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日讯)中国首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规定近日开放咨询,国家宗教事务局星期一(9月10日)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当中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网上以文字、图片、影音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和受洗等宗教活动;要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境内的组织,主要负责人是中国籍。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徴求意见稿)》前日首次全文披露,内容共有35条,咨询时间到10月9日为止。以往内地没有明确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部门,《意见稿》第6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讯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意见稿规定,境外组织或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对于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必须向省级宗教部门申请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须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政策法规的行为,许可证期限为3年,期满需要再次申请。
《意见稿》第15条规定,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含有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等14项内容。第18条又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和受洗等宗教活动。(香港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