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不成立.厂工获释逃死劫
(槟城1日讯)槟警于2015年侦破最大宗水路运毒案,工厂员工被控贩运447公斤大麻案经3年审讯后,高庭今日基于控方表面证据不足,宣判被告贩毒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并无需出庭自辩。
根据控状,被告莫哈末峇克力(25岁,工厂员工)于2015年5月23日清晨6时,在直落巴巷昂莎娜森加阿曼发展工程旁空地,涉嫌运输逾447公斤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39B(1)(a)条文,并可在39B(2)条文下被判刑,同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若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
根据案情,当时22岁的被告与另一名男子接受名叫祖尔的男子委托,在峇都丁宜及直落巴巷之间的海滩搬运包裹上罗里。
惟两人与印裔罗里司机在搬货时被驻守的警卫发现并致电警方,他们在起货途中遇警截捕,被告跳海避捕险溺毙,幸好警员及时把他从海里救起并带往直落巴巷警局。
被告录供时声称,他并没有偷东西,只是从船上搬运货物上罗里,但警方却在有关罗里内起获经过严密包装的大麻。
辩方律师胡赛尼说,警方数月后逮捕在逃男子奥斯曼法伊兹,当时控方将该男子转为污点证人。
他说,奥斯曼的供词时说,奥斯曼与被告是祖尔付钱到事发地点搬运包裹的,两人并不知道包裹内是毒品,包裹更不是他们的物品。
此案主控官为艾玛莎法娃蒂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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