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十诫的其中一条诫命:不可杀人。(Thou shalt notkill)2016年,教宗方济各认为此戒律有其绝对价值,对罪人与无辜者一体适用。方济各藉此呼吁身为天主教徒的各国领导人,拿出勇气,以身作则,不执行死刑。
教宗强调死刑在任何形式下都不能被接受,生命在造物主眼中很神圣,而死刑严重伤害人性尊严,是不人道措施。死刑违背福音,人(的罪过)最后也只有神能审判。
此一论点与赞成废除死刑的个人和团体之立场相似。
在此之前,第一版本的《天主教教理》阐明:“行政当局拥有基础完整的权利与责任,对犯罪人的严重犯罪行为作出同等刑罚,且不排除最严厉刑罚:死刑。”不过,“尽可能采取保护人命的‘不流血’模式施予惩罚。”也被写进要理中。然而,1997年,已故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发出通谕:“在情况有限,且抵御不当侵略、捍卫人命时,死刑是唯一可行办法。”
方济各认为一旦发现之前做错了,现在就要做出纠正。因此,《天主教教理》在死刑这一条的含义有必要修改。方济各此一宣布对全球天主教徒在死刑存废的意识上有着深远影响。
无论如何,在教徒中,死刑存废相信还是有不同的声音和看法,基本上和教会外的声音有所一致。
以人道论,赞成者指法律禁止杀人却订定杀人之法,故须废除死刑,反对者则认为犯罪者罪大恶极,必须处死;从刑事观,支持废除死刑者认为犯罪行为死刑剥夺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权利,反对者则认为刑罚之目的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无矫正可能者,仍应处以死刑。
法院的审判属人为,难期完美。
可能有误判;法院判决极为慎重,往往再三审理,已尽最大之可能。这是针对司法观之辩论。另外,在死刑的威吓作用,赞成废死者的看法是,根据刑罚学的实证研究,无法证明死刑较无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吓效果;反对者的立场则是,就社会实际面而言,不能否认死刑仍具有威吓效果。
那么,对于被害人,处以施害者死刑有什么益处?赞成废除死刑者说,处死刑虽可满足报复心理,但除此之外,对于被害人并无实益;而反对一方则认为,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处以死刑,始能平息足被害人或其遗族的心理。
至于违背圣经这一说,旧约中有多处记载当时的死刑条例。其中申命纪里记载,流无辜人的血,即无缘无故伤人者要受死刑。同样的在申命纪,执行死刑时要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情境考量,要经审判官作裁决。
然而在出谷纪中,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打还打。这是公义的展现。
来到新约时代,福音的启示则有改变,旧约强调的是人的外在行为,而耶稣则提醒要注意自己的内心。耶稣不但谴责谋杀的行为,祂也谴责所有导致谋杀的行为。祂教导祂的门徒,唯有爱与宽恕才能抵挡行使暴力和罪恶行为的诱惑。
当年台湾主教团曾向时任总统陈水扁要求废除死刑。当时废除死刑是最后的理想,主教团也了解到没有配套措施,还有台湾老百姓的接受度,都有相当的困难。教会知道,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需要教育老百姓,不是一天、两天就可以达到目的。大部份人认为维护社会治安是更重要的。可是实际上,维护社会治安不一定需要死刑。这需要教育及相关的配套措施。
废除还是保留死刑这一刑罚是很敏感的课题。国内这一段期间,随着首相署法律事务部长刘伟强宣布,希盟政府将立法废除死刑,此议题的争议就沸腾了起来。
在这个议题上,我个人认为还不是时机成熟的时候,政府不如先提出有本身哪些配套措施,辅以人权,以及各宗教的生命教育,循序渐进的进行。毕竟在国内,死刑不仅是一项罪行的刑罚。一般上人们较为熟悉的是贩毒会被处以死刑,在不同情境下,哪种罪行宜施以何种刑罚,需要谨慎斟酌。所以配套措施是必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