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8日讯)联邦法院七司今日一致裁决,法院不会重新开庭审理一对穆斯林夫妇,挑战国民登记局依据伊斯兰裁决(fatwa)拒绝让所有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跟随生父姓氏的上诉申请。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拉尊为首的七司说,虽然2月7日参与审理这项上诉申请的前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已呈辞,以及法官丹斯里哈山拉已退休,不过,根据法庭司法法令第78条文,剩余3名联邦法院法官仍可作出裁决。
鉴此,里察马拉尊表示,法院没有必要出动其他法官重新审理此案。
这起上诉申请所涉的主要课题是,国民登记局援引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A(2)条文来决定是否批准穆斯林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姓氏时,到底是否受限于任何伊斯兰裁决或宗教指令,而法院的裁决具有标杆性的意义,并对国内的穆斯林有巨大及深远的影响。
登记局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是于2017年5月25日裁决,国民登记局总监在决定是否批准穆斯林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姓氏时,并不受限于任何伊斯兰裁决或宗教指令,相反的,应以民事法为基础及根据,因为伊斯兰裁决并不是法律,也不具任何法律效用。
不满裁决的国民登记局随后向法院提出上诉;涉及的一对夫妇是于2009年注册结婚,并于2010年4月在柔佛诞下孩子,而孩子的出生日期与他们结婚日期相差了5个月又24天。
根据伊斯兰裁决,孩子的出生日期必须与父母的结婚日期相差至少6个月以上,才能冠上父亲的姓氏。
俩夫妇在孩子出世两年后才申请报生纸,并要求让孩子冠上父亲的姓氏,不过,国民登记局在2012年3月6日发出的出生纸上,拒绝他们的申请,并让孩子冠上“阿都拉”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