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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2018
董教总:免董事会失管理权‧“勿转为政府学校”
作者: shuenfatt

(吉隆坡13日讯)董总与教总今日吁请全国华小和改制中学等学校的董事会,不要申请把“政府资助学校”改制为“政府学校”,以免引发董事会的学校管理权遭蚕食,甚至学校本质与特征的变质和消失。

董教总今日发表联合文告说,对教长马智礼指,政府资助学校若没有能力承担学校营运、维修及基础建设费用,可申请转为政府学校,以便所有费用全数交由政府承担的谈话,深表遗憾。

文告指出,所谓“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是前朝国阵政府推行的措施。今年大选后,希望联盟上台执政,理应展现与国阵不同的施政理念,为国家和人民带来光明前景,纠正遗存的不当政策和措施,以公平合理和开明地对待各源流学校。

应获同等待遇

“无论是政府学校或政府资助学校,政府都确保它们享有同等待遇,有责任给予足够的行政和发展拨款,不应利用拨款来企图把政府资助学校改制为政府学校。”

文告指出,不论校地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学校董事会、教会或私人等的各源流学校,都是国家教育体系内的学校,理应一视同仁,积极发展它们,肯定和赞扬它们为国家办教育和培养人才的贡献。

董教总强调,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规定,国民型学校(华小、淡小)、教会学校、改制中学等学校必须有董事会。

该法令也规定,政府有责任承担这些学校的行政和发展开销。

“希望联盟政府理应真心诚意负起责任,公平合理拨款和发展这些学校,不应再继续推行前朝国阵政府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措施,把政府资助学校改制为政府学校。”

有责任拨款政府资助学校
促教育部勿诸多借口

文告指出,长期以来,教育部把校地拥有权属于联邦政府的学校称为“全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Penuh),校地拥有权不属于联邦政府的学校称为“半津贴学校”(Sekolah Bantuan Modal)。这两个名词完全是教育部官员法外立法炮制出来的名词,对华小、淡小、教会学校、改制中学(“国民型中学”)等学校实施不公平对待,以及蚕食董事会主权。

董教总强调,无论是在《1957年教育法令》、《1961年教育法令》或《1996年教育法令》里,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全津贴学校”和“半津贴学校”的分类和用词。

根据《1996年教育法令》,在我国教育制度内有三种类学校:政府学校(SekolahKerajaan)、政府资助学校(Sekolah BantuanKerajaan)、私立学校(Sekolah Swasta)。

政府资助学校有权获得资助拨款(Sumbangan Bantuan/Grant-in-aid)和资本拨款(Sumbangan Modal/Capital Grant),或通称的行政拨款和发展拨款。“资本拨款是指从公共基金(wang awam)拨给学校的款项,以提供学校建筑物,维修或扩建现有校舍,为新建、维修或扩建的校舍提供家私和配备,或其他指定用途。

“资助拨款是指出从公共基金拨给学校的任何款项,除了资本拨款以外。因此,政府有责任发出资助拨款和资本拨款这两项拨款给政府资助学校,不应制造诸多借口,包括以校地拥有权,限制拨款给政府资助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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