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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2018
高价购砂酒店·依沙控1失信9收贿罪
作者: niki

(吉隆坡14日讯)联邦土地发展局(FELDA)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涉嫌在任职联土局投资机构(FIC)董事时,擅自批准该局高价购买砂拉越一家酒店,今日在10项失信及收贿罪名下被控。

中间人涉敦马政治秘书

在其中9项收贿控状中,依沙收贿对象的中间人,是首相敦马哈迪现任政治秘书莫哈末再依。

依沙共面对一项失信及9项收贿罪名,惟他否认有罪,获准以80万令吉保外候审,必须在今日内缴清,另外也须将国际护照交予法庭保管。

主控官拿督乌马赛夫丁副检察司建议让依沙以200万令吉保外候审,并指这个数额对于被告的指控而言是合理的。

依沙的代表律师拿督古玛拉仁德兰则说,其当事人没有潜逃的可能性,并会留在我国替自己与家人洗脱罪名,因此要求将保释金减低。

获准80万保外

“我的当事人在受反贪会调查期间曾出国,但他并没有打算潜逃。媒体之前报道指他将在近期被提控时,他也留在国内。”

古玛拉仁德兰要求法庭允许被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缴付80万令吉的保释金,即今日缴付40万令吉,余款则在下周一缴清。

乌马赛夫丁则反对这项申请,要求被告在今日一次性缴清,并获得地庭法官阿祖拉的批准。

提控程序结束后,媒体询问依沙对于此案的看法时,依沙不愿进一步回应,仅笑说:“我现在不是任何人,我没有任何职位。”

依沙的妻子潘斯里碧比莎丽扎及子女出庭聆讯,庭外也聚集多名支持者声援依沙。

案件将在明年1月25日过堂。

依沙控状:

1项失信控状

被告被指于2014年4月29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身为联土局投资机构董事,授权掌管联土局投资机构的资产,却犯下失信罪,释放有关财产,即在未经过联邦土地发展局董事局的同意下,批准以1亿6000万令吉购买砂州古晋Merdeka Palace酒店的建议,而这与联邦土地发展局于2013年6月25日董事局会议上的决定不一致,当时联邦土地发展局董事局决定授权联土局投资机构董事局,以投资1亿令吉或以下的项目。

被告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年但不超过20年,或鞭笞,或罚款。

9项收贿控状:

次控状指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及28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1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三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及28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14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四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4年10月17日及24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3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五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及22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25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六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及27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 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5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七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5年7月9日及11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5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八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5年8月20日及27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3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九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及14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5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第十项控状次指被告于2015年12月4日及11日,在联邦土地发展局大厦50楼,通过莫哈末再依接收来自一名Gegasan Abadi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万的50万令吉,作为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购买价值1亿6000万令吉的Merdeka Palace酒店的酬劳。

被告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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