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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2019
“安心偷吃”事件·看大马隐私权
作者: 刘振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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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洪伟翔从法律角度解释我国的隐私课题。

(槟城18日讯)香港艺人“安心偷情”事件引发隐私权的争议,执业律师洪伟翔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指出,从马来西亚的法理而言,该名屋主如果认为隐私受到邻居电眼侵犯,难以从侵犯隐私角度让邻居被定罪并赔偿。

他举例说,即便乘客在德士或电召车车厢内被拍摄、走在街上被铺天盖地的电眼摄入镜头,或在公共场合被其他人用相机拍照的话,无论被拍摄的个人喜欢或不喜欢,照理也难以从侵犯隐私的角度让有关人士被定罪及赔偿。

香港艺人许志安与黄心颖在德士里的亲密画面被拍下,视频公开传播后让婚外情曝光引起新马港台和大陆影迷的哗然,而德士司机此举有无侵犯个人隐私也成为讨论点。而在马来西亚,个人隐私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对面邻居在其住家门前装置电眼,摄录镜头对准你家门,无时无刻把你家门前的情况摄入镜头,能控告对方侵犯隐私,并要求赔偿吗?

洪伟翔解释,马来西亚并无制定无隐私法令,而且英系普通法(Common Law)一般上不承认个人隐私在公众场合的权益,因此侵犯隐私不属于可起诉的侵权行为(Not an actionable tort)。

“你若认为隐私被侵犯,当然有权力起诉对方,但赢得这宗案件并获得赔偿的机会很低,因为对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在法理上不属于侵权。”

“但另一种情况是,若没获得屋主同意,在屋主的屋子装置闭路电视,这种行为明显属于入侵他人物业的侵权行为,因此是完全能够受到对付。但这与上述阐明在公众场合侵犯隐私的情况完全不一样。”

他说,尽管我国曾在2010年出现一宗案例中,一名医生在未经女病人同意下拍摄其私处,遭女病人起诉侵犯隐私,高庭最终判决病人胜诉,但此判决处于高庭阶段, 还未上到非上诉庭或联邦法院,也尚有许多模糊之处,因此并未让保护公众隐私的法律确立起来,也未能让侵犯隐私成为可起诉的侵权行为的案例。

“我国于2010年制定个人资料保护法令,但主要是保护个人资料,比如到银行申请户头时呈交的个人资料,不能被随便使用、传播或出售。”

他说,马华前总会长拿督斯里蔡细历的性爱光碟风波发生后,律师公会曾呼吁政府制定隐私法令,但政府至今未有行动。他相信,当我国一再出现更多类似关于隐私的纠纷时,最终将促使政府制定保护隐私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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