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及SRC国际公司洗钱案第五天审讯,本案第五名证人峇鲁希山在接受控方盘问时,核实纳吉及SRC国际公司曾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透过大马银行账户开出17张支票予多个单位,包括了槟州巫统与柔州巫统,以及在之前审讯时多次提及的Ihsan Perdana公司,涉及的数额超过3000万令吉。
检控团队主控官莫哈末塞夫丁哈欣慕赛米副检察司让证人核对17张涉及4个大马银行账户的支票,其中包括了账户号2022011906发出的支票,这是纳吉在大马伊斯兰银行的其中一个账户,以及纳吉另一个大马银行账户,账户号为2022011898;SRC国际公司账户,账户号为2022009736以及账户号为20211600100的不知名账户。
本案于今早9时10分开庭,率先传召第五名证人大马银行高级经理(国家支票图像清算系统中心,SPICK)峇鲁希山。
峇鲁希山在供证时,证实纳吉曾在2015年通过大马银行账户发出支票予槟州巫统与柔州巫统等多个单位。
他在供证时念出多张支票的详情,包括了在2015年2月17日,账户号2022011906,接受者是阳光有限公司(Solar Shine Sdn Bhd),该支票总额为100万令吉;Ihsan Perdana公司接收的支票总额为10万3361令吉17仙;槟州巫统与柔州巫统接收的支票总额分别为100万令吉和30万令吉。
另两个涉及的账户分别是SRC国际公司和Ihsan Perdana公司。
较早时,峇鲁希山接受莫哈末塞夫丁哈欣慕赛米副检察司的盘问时,讲解银行支票处理过程。
证人指出,本身的职责是处理大马银行和大马伊斯兰银行客户所签发的支票,也管理有关支票的相关投诉。
莫哈末塞夫丁哈欣慕赛米询问证人关于支票的发行信息以及谁可以签发支票。
证人说,大马银行处理传统和伊斯兰银行业务。两者都有独特的代码,这些代码被提供给国家银行以识别银行。
证人表示,公司签发的支票可由董事或其他授权签字人签字。
“至于那些已经过账的支票,我们会将支票转换成图像后,再存放至电脑系统,有关的图像会被存放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