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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19
贩毒案存疑点·印尼男死里逃生

(亚庇13日讯)男子被控贩毒113.25公克冰毒被高庭宣判罪成面对死刑,今日上诉至上诉庭,因案件存种种疑点,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罪,推翻高庭判决,宣布被告无罪释放。

据了解,印尼籍男子离乡背井找工,入境斗湖后住在清真寺一段时间,由于觅职一无所获,离开前一晚入住旅舍不久即遭警方突击,并从其放在椅子上的外套内搜出冰毒。

据控状,被告卡哈鲁丁阿都哈林(33岁)被控于2016年6月18日约凌晨零时10分,在斗湖一间旅舍第14号房间内,被发现藏有113.25公克冰毒,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第39B(2)条文下被定罪。

在第39B(2)条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罚是绞刑。

辩护律师提出争议点

被告辩护律师江洁利今日在上诉庭陈词时提出争议点。他说,被列为控方第6证人,也是本案调查官没有提供旅舍及第14号房间完整的结构图及第5证人所拍摄的照片只局限酒店的外观及第14号房间内部,而高庭法官仅依据俩人所提供的物证作出判断。

“表面上看,酒店第一楼有一个阳台,阳台的门一直深锁,位于阳台旁边的房间便是第14号房,随<7740>阳台门深锁,似乎就没有其他‘可疑进出口’可让外人进出对被告做‘手脚’。”

“但其实外人可以从阳台,通过窗口爬进第14号窗口,但有关证人却没有将这点反映出来。”

第7证人供词最可疑

辩护律师又说,控方第7证人的供词最可疑,她宣称事发前进入第14号房间为手机充电,数分钟后被告进入房内,5分钟后警方就突击,并从被告的外套内搜出毒品。整起事件,高庭没有彻底排除第7证人可能是作案的嫌疑,就採信第7证人的证供。

同时,据第5号证人的说法,第7证人告诉他,她在旅舍等兄弟来接送,但在录取口供时又改口说在等丈夫;上庭供证时又改说在等未婚夫,说法前后不一。重点是第7证人口中的兄弟或丈夫,他们都没有在警察完成搜查后现身,可见第7证人非常可疑。

被告被他人栽赃陷害

“再来,被搜出的毒品无法侦测到被告的DNA或指纹,无法证明被告拥有(毒品),也可能被他人栽赃陷害。”

辩护律师指出,种种的巧合和疑点,高庭都应该提出合理怀疑,但却选择採用他们的证词,对被告不公平,因此要求上诉庭推翻高庭的判决。

主控官莫哈末阿兹米马苏副检察司站起来反驳时,咬定警方当时从外套内搜出毒品,外套是最关键的证物之一,而外套的主人就是被告,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上诉庭三司拿督王蓝杰、拿督耶谷哈芝及拿督游贞桂在听完控辩方陈词后,休庭5分钟,复庭时一致裁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罪,认为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是依据推定证据规则而得出的结论,因此允许辩方上诉申请,推翻高庭判决,宣布被告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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