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案·纳吉滥权表罪成立须出庭自辩
(吉隆坡11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3项刑事失信、1项滥权和3项洗钱案,截至上午11时15分,根据法官念出的判词,纳吉滥权控状表罪成立,这也意味着纳吉需要出庭自辩。
目前还有6项控状等待裁决中。
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涉嫌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23条文,可在同一条法令24条文下被罚。
刑罚: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贪污款额或受贿价值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66岁的纳吉从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担任我国第6任首相,也是我国首名被控上庭,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是在今早10时36分开庭后宣读判词。
纳兹兰早前暂定自辩阶段为12月3日至4日,9日至12日,以及16至19日。
纳吉在自辩时将有3个选项,分别是在证人栏宣誓自辩,接受控方交叉盘问、在被告栏自辩、保持沉默。
若纳吉选择在证人栏宣誓自辩,相较于其他两个选项,其证词将更具分量;若纳吉在自辩环节时选择保持沉默,法庭唯有裁定被告罪成及宣判刑罚。
此外,在自辩的程序中,将视辩方律师是否得以成功挑起疑点,让纳吉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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