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高庭今日批准大马银行前公关经理余静萍、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的申请,撤销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起诉这三造在管理其账户时疏忽,把资料泄露给遭通缉商人刘特佐的诉讼案。
纳吉是在去年12月9日通过Shafee & Co律师事务所入禀诉状,将大马银行伊银(AMBANK ISLAMIC BANK BERHAD)、大马银行集团(AMMB HOLDINGS BERHAD)和余静萍(译音,Joanna Yu)列为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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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静萍在纳吉被裁定罪名成立的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中,是第54名控方证人;她、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随后入禀申请撤销纳吉提出的诉讼。
法官:纳吉为在SRC案自我保护
高庭法官拿督卡蒂嘉今日批准上述三造的撤讼申请时说,起诉人纳吉提出的诉讼并不是要求损害赔偿,而是为了另一个附属原因,即在SRC刑事案件中自我保护。
她说,起诉人声称答辩人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操纵他的银行账户,但他在2016年接受反贪会调查时,并没有就账户被操纵一事入禀提出诉讼,而是直到去年才提出此诉讼。
她指出,起诉人的举动滥用法庭程序,对SRC刑事审判附带攻击,这为答辩人申请撤销此诉讼提供了很好的理据。
“起诉人纳吉提出的诉讼是无法成立的,因为是为了加强他在SRC案件中的辩护。”
卡蒂嘉因此批准答辩人提出的撤讼申请。
她也谕令起诉方支付2万5000令吉的堂费给余静萍,以及3万令吉的堂费给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
纳吉的代表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和莫哈末法汉;余静萍的代表律师是拿督古迪亚星;至于大马银行伊银及大马银行集团的代表律师则是熊新敏。
沙菲宜表示,他会就今日的裁决提出上诉。
古迪亚星:纳吉滥用法庭程序
此外,古迪亚星在庭外接受媒体询问时表示,起诉人纳吉的行为是具有诽谤性、轻率、无确实根据以及滥用法庭程序。
他指出,起诉人指第3名答辩人在他不知情下操纵他的银行账户,这和他在另一个刑事案中(SRC案)提出的辩护是一样的。
他说,起诉人的举动是在攻击SRC案的审判,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
熊新敏则表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是为了在刑事案中为他的辩护案提供帮助,而不是真正的寻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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