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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00am 09/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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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跳槽法和罢免法,是当务之急

大马最近3年多的政治乱象全肇因于国会议员的青蛙跳槽,2018年好不容易透过选举产生的政党轮替,就因为十几个人的跳槽,让可能的政治改革回到原点,所以修改联邦宪法第10章1(c)条文“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经国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之后进行立法是首相依斯迈除抗疫外的另一项重大使命。

慕尤丁下台前,依斯迈上台后都不约而同的针对“反跳槽”课题,提到“修宪”与“立法”。是的,以目前大马败坏的政治风气,必须尽快经修宪后制定“反跳槽法”与“罢免法”,否则政坛将永无宁日,民主政治也失去最后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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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最近3年多的政治乱象全肇因于国会议员的青蛙跳槽,2018年好不容易透过选举产生的政党轮替,就因为十几个人的跳槽,让可能的政治改革回到原点,所以修改联邦宪法第10章1(c)条文“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经国会三分之二议员通过,之后进行立法是首相依斯迈除抗疫外的另一项重大使命。

制定“反跳槽法”与“罢免法”是全民期待,过去由于一个政党联盟独大,在既定的利益驱使下,要建立并通过这两个法案很不容易。而今两大联盟势均力敌,执政党的政权会因为几个跳槽青蛙而变天,两大阵营随时会被几个政客“绑架”,而且是无止尽的轮回。所以朝野如有共识,就必须在短时间内修宪、立法,完成这项重大的民主政治改革!

“反跳槽法”和“罢免法”可以并存,两者没有孰优孰劣,也不冲突。

“反跳槽法”的精神在于防止议员因为任何理由而跳槽,议员一旦跳槽,议席必须悬空,而后立即进行补选,由选民重新选出新的议员。这对为了私利而对选民背信的议员,有吓阻作用。

“罢免法”则是针对议员滥权、失信、贪腐、政治欺骗、发表严重歧视言论等行为,虽未经司法三审定谳,但已引起广泛选民不满,选区选民就可以依程序发动罢免。至于因“政治立场不同”而被所属政党开除党籍,那么这位议员的资格交由选区内选民决定是否予以“罢免”,这样可以避免议员的正确立场完全被政党领导层操控。

根据我国宪法第48条款,有7项理由可以取消议员资格,但不包括跳槽和选民罢免,所以必须先行修宪。

我们以台湾为例,前高雄市长韩国瑜在其任内参与总统选举,败选后,高雄选民以“违背曾在高雄市长选前保证不会半途离职的承诺”而遭罢免。如果只有“反跳槽法”,就没有任何法规可以要韩国瑜离开高雄市。

台湾早在1975年就正式立法,凡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能经由罢免、弹劾、不信任动议等机制强制退场。现行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提议 (选区内1%选民签署)、第二阶段:连署 (选区内10%选民签署)、第三阶段:投票 (有效同意票数大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5%以上,即为通过。)

当然,我们不必照抄台湾的选罢法,但为了端正选风、导正民主政治,制定法案制衡民选的议员是当务之急,这是维护民主精神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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