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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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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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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9:00pm 29/12/2021

社论

多源流教育

联邦宪法

母语教育

高庭

联邦法院

1996年教育法令

社论.母語教育的重大勝利

 

我们欢迎的裁决,它进一步确定了多源流学校制度获得宪法的保障,也充分证明是大马国家体制的一部分。随着这项裁决,长期以来置疑多源流学校的声音,应该平息;而以偏狭种族主义为出发点,对母语教育提出挑战的行动,也必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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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周三裁定华小、淡小使用华语和淡米尔语作为教学媒介语,是受到第152(1)(a)及152(1)(b)条款保障的。高庭在驳回3名起诉人提起诉讼的同时,也确保华淡小能在宪法保障下使用本身的媒介语教学。

本案起诉人为3个组织的代表,分别为莫哈末阿里菲(半岛马来学生联盟代表)、莫哈末扎依(大马伊斯兰教育发展理事会代表)、再纳阿比丁(马来作家联盟代表)等3人,之前寻求法庭宣判第2、第17、第28条文,允许多源流学校使用本身母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11月23日及24日聆审诉辩后,在周三作出上述的判决;法官认为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成立的华淡小,使用华语及淡米尔语教学并不是作为官方用途,所以获得宪法152条(1)(a)的保障。

根据联邦宪法第152条《国家语言》(1)(a)清楚说明:“不得禁止或阻止任何人(于任何官方用途之外)使用、教导或学习其他语言;”(1)(b):“本条款无任何规定可妨碍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维护其它族群语言的使用和学习)的权利。”按理说,条文已经交待的很淸楚。

这次起诉方3人寻求法庭宣判1996年教育法令第2、第17、第28条文,允许多源流学校使用本身母语为主要教学媒介语违反联邦宪法第152(1)条款。

我们根据董总1997年的文告解读《1996年教育法令》第17条(1)规定“国语必须成为国家教育制度内所有教育机构的主要教学媒介,除了在第28条下设立的国民型学校或者由部长豁免不受本条款约束的任何其他教育机构。”也就是说部长有权豁免第17条(1)规定。但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宪法第152条的相关规定。

起诉人代表律师哈聂夫在法庭作出判决后,表示会在30天内入禀上诉庭。他说,因为此案涉及宪法,所以应该带到裁决,以避免再次出现争议。

另一方面,人权律师西蒂卡欣对高庭驳回华淡小违宪诉讼表示高度肯定,她在个人脸书直接指出:“挑战多源流学校的地位纯粹是为了分裂马来西亚人,这样的诉讼根本在浪费法庭时间。”

马华总会长魏家祥透过个人脸书表示,“对高等法庭驳回多源流学校违宪的上诉,感到开心和庆幸。”他表示,多源流学校符合宪法,所有国民都应享有的权利,这项获得宪法保障的权利不应该受到质疑。

我们欢迎高庭的裁决,它进一步确定了多源流学校制度获得宪法的保障,也充分证明母语教育是大马国家体制的一部分。随着这项裁决,长期以来置疑多源流学校的声音,应该平息;而以偏狭种族主义为出发点,对母语教育提出挑战的行动,也必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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