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山13日讯)轰动全国的新山8名少年骑蚊型脚车遭撞死车祸上诉案,今日在新山高庭下判,承审法官拿督阿布巴卡宣判被告沈可婷疏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处她坐牢6年,罚款6000令吉,服刑完毕后吊销驾驶执照3年。
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将以6个月监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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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做出宣判后,被告律师法依查在庭上要求让被告暂缓服刑及保释,以提出上诉,但不获法官允许,并指示被告即日起服刑,直至上诉获批准。
27岁的沈可婷随后双手被扣上手銙,由女警带离法庭。
沈可婷是于早上约8时55分,在一位女性友人陪伴下抵达法庭,然后进入高庭聆听判决。由始至终,沈可婷的神情都表现得相当平静,全程保持沉默,也没有闪避媒体的镜头。
在这之前,推事庭曾两度宣判沈可婷无罪,今早高庭则推翻原先判决。

阿布巴卡在宣读判词时指出,审讯期间,被告沈可婷在没有宣誓情况自辩时,指自己在事发路段没有看见有骑脚踏车的少年群,以及声称有其他交通工具撞上该少年群后逃逸,可是,这些说词在此前没有被提出来。
他说,控方指被告在上述有拐弯及山坡道路危险驾驶,对此,辩方无法提出有力疑点,而法庭之前接纳被告指自己不知道夜晚有骑蚊型脚车的说法是错误的。
阿布巴卡表示,被告在凌晨3时20分驾驶,更应该小心行驶及对路况光线不足有所警觉,不应该加速驾驶进而导致这起车祸。
他说,道路前方能见距离有限下,被告以车速超过时速50公里抵达事发现场前,应该意识前方有发生风险可能性。
他指出,在自辩过程,辩方无法挑出合理疑点,反之,控方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裁定被告沈可婷罪成。

承审沈可婷案件的高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Dato’ Abu Bakar bin Katar),在出任高庭法官之前,先后出任马六甲推事庭及地方法庭主任及高庭司法专员。
阿布峇卡于2013年7月8日受委为高庭司法专员(Pesuruhjaya Kehakiman)。
随后在2019年4月9日,阿布峇卡升任为新山刑事高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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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19日讯)一名23岁的摩托车骑士在骑驶途中突然失控撞向分界堤,面部与头部受重伤当场丧命。
新山北区警区主任峇维尔星发文告表示,警方于今日清晨6时11分左右,接获投报指在柏西亚兰甘拔士乌达玛路(Jalan Persiaran Kempas Utama)附近的交通灯,发生一起死亡车祸。
他说,车祸相信是在清晨5时40分左右发生,当时死者从附近的商店驶出,却在事发地点突然失控撞向分界堤,造成脸部与头部受重伤,命丧意外现场。
他指出,警方援引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鲁莽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展开调查,知情者可联络查案官诺阿兹丽娜(013-286 4878)提供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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