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4日讯)一名巫裔女律师提醒父母,勿以为处于青少年期的孩子已成熟,所以放任孩子自由恋爱、享乐、无驾照违例骑车;若孩子因而发生任何意外,父母是可在2001年儿童法令的疏忽照顾下被判罚款或坐牢。
女律师诺再贝塔认为,父母及监护人必须在看顾儿童尤其监督他们的活动,特别是夜间活动,负上更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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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这是对未成年人的安全至关重要,而在2001年儿童法令下,疏忽照顾都是一种罪行。
“只要他们未满18岁,(监管孩子)都是父母或监护人、收养家庭或祖父祖母的责任。”
她接受《今日自由大马》访问时说,未满18岁的孩子,都不应该让他们和同龄朋友在路上溜达或玩耍,尤其是深夜。
“一些父母可能认为处于少年期的孩子已成熟,所以放任孩子们自由恋爱、享乐、无驾照违例骑车等。但是,这种‘自由’是不适合17岁以下的青少年。”
提到少年改装脚车或蚊型脚车,以及无驾照骑车引发的悲剧时,诺再贝塔说,在2001年儿童法令下,父母是可以在“疏忽或忽略责任”下受到对付。
她指出,若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士,遗弃、疏忽或让儿童处于危险之中,从而导致他∕她身体或精神伤害,有关人士可在儿童法令第31(1)(a)条款下受到对付。罪成者,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最高10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诺再贝塔表示,她同情并理解新山8少年蚊型骑士案件的死者家属的悲痛。
“但是,如果这些青少年获得父母适当的监管与照顾,这场意外是可以避免的。”
“父母应该好好照顾自己的孩子,确保入夜后,孩子是在家里,而不是在路上,以危及他们的安全。”
她促请当局考虑让儿童法令,适用于对付允许孩子无驾照骑摩托车,导致任何伤亡事故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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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城29日讯)人权委员会(Suhakam)儿童事务专员法拉妮妮吁请媒体,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报道和出版中,务必遵守2001年儿童法令。
她指出,根据该法令第15条文,涉及儿童的媒体报道不得公开儿童的照片、地址、教育机构或任何可能识别他们身分的详情。
她今日向新闻从业者发表题为“保护儿童权利”的演讲后对记者说,违反儿童法令第15(1)和15(2)条文的刑罚是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媒体的)遵守率非常低。实际上,当我在谷歌上搜索时,(有)很多(涉及儿童的煽情报道)事例。
“为什么你们(在报道中)要使用这样的词句?我知道这是为了博取眼球,但有必要使用(煽情的词句)吗?”
该讲座是由大马新闻学院(MPI)主办,出席者包括MPI主席拿督翁书雄和首席执行员艾诺安里兹。
另外,翁书雄在致词中说,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当负起责任且具备道德操守,以确保所发布的报道不会影响儿童的未来。
“不要过于热衷追求独家……污名会永久影响到家庭和孩子……这是你们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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