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8日讯)大马贷款者与消费者解决方案协会(4PM)主席罗斯兰莫哈末阿里夫透露,我国至少有5家金融机构因出售烂账资料给3家公司,而被指违反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709法令)。
他对《马来西亚前锋报》说,有贷款者向该协会举报后,揭露上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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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相关法令本应保障个人权利,以避免任何公司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做出贩卖、分享或利用资料的行为。
他说,取得烂账资料的第三方,对贷款者采取收债行动,但按照1953年有效年限法令(Akta Had Masa)的规定,收债人不能在6年期限后追讨烂账。事实上,相关金融机构可寻求庭令,以便贷款者同意立即清还烂账。
“许多贷款者是不能在6年后被追讨烂账,但仍有收债人追讨烂账,且他们并没有权利移交贷款者资料给第三方。
“当相关资料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被出售,收债人就会向贷款者追债和施压,有者在办公室或住家被骚扰,如阿窿、流氓的收债人,令有些贷款者陷入抑郁情绪,有者甚至要自寻短见。”
据罗斯兰说,上述个人资料涉及国内4家金融机构的数百万烂账贷款者帐户,相信是故意泄露给第三方。
他也说,当涉及银行以每一个帐户个资,以超过1000令吉的价格售卖给第三方时,就造成个人资料泄露的事件发生。
他表示,尽管国家银行已获悉此事,但当局目前尚未采取任何行动。
“国行需要发布指南,他们不能放手不管此事,反之应确保金融机构不售卖烂账资料,并尊重国家法律。”
“不要只想着赚钱,最终让人民受苦成为受害者。政府有必要介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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