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布城19日訊)SRC终极上诉案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今日代表控方陈词时指出,上诉人(纳吉)辩称不知道4200万令吉资金的来源,这是一个蓄意的谎言。
他说,因为上诉人在起诉马华前总会长敦林良实诽谤案的宣誓书中,证实他知道4200万令吉来自SRC国际公司,且流入了他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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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旦峇兰指出,第55名控方证人执业律师兰吉星的供词,说明了上诉人曾在起诉林良实诽谤案的宣誓书中,承认接受来自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
兰吉星是于2015年,作为林良实代表律师的身分,负责处理上述的诽谤案。他在2019年7月29日上庭供证,并将纳吉起诉林良实诽谤案的文件呈堂。
此外,希旦峇兰指出,当4200万令吉资金汇入上诉人的账户后,上诉人很乐意动用这笔资金。
他说,第49名控方证人前一个大马人民基金(YR1M)首席执行员洪素玲的供词、第37名控方证人Ihsan Perdana私人公司(IPSDB)董事经理拿督三苏安华和第54名控方证人大马银行前客户经理余静萍(译音)的供词是一致的。
“戏剧性事件就是从第49名控方证人接获来自刘特佐的指示开始,而非拿督阿兹林的指示,将SRC的资金从IPSB转移给上诉人。
“要谨记的是,上诉人的立场是,他曾要求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与拿督阿兹林(上诉人时任机要秘书)和聂法依沙(SRC时任首席执行员)一同确保他的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以便他签发的所有支票都能兑现。”
指纳吉曾指示三人转移资金
他说,转移资金的指示来自上诉人通过刘特佐、阿兹林和聂法依沙所下达的。
他指出,控方的指控是,三人(刘特佐、阿兹林和聂法依沙)应上诉人的要求转移资金。
“问题在于,上诉人对于4200万令吉资金流入他的账户,是否知情。”
无论如何,希旦峇兰指出,故意视而不见并不是反驳的理由。
希旦峇兰指出,压倒性的口头和书面证据表明,银行已根据SRC、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和IPSB的有效转账指令采取行动,最终将资金汇入上诉人的账户。
他说,上诉人从未就此事向银行投诉资金汇入和汇出记录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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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8日讯)武吉安曼商业罪案调查局退休警官拉惹哥巴供称,根据一马公司(1MDB)公司章程,在1MDB的事务中,任何对国家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决定,都必须向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汇报。
纳吉有权拒董事会决定
他也说,当年身为1MDB唯一股东的纳吉,有权拒绝1MDB董事会所做出的决定。
纳吉被控1MDB洗黑钱和滥权案今日继续自辩阶段。高庭是于去年10月30日宣判纳吉在此案中所有25项控状表罪成立。拉惹哥巴是第11名辩方证人。
他在接受辩方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复问时指出,纳吉可以拒绝签署董事会所提交的文件。
他供称,在纳吉拒绝签署相关文件后,文件将交由董事会再次处理,然后再次交回给纳吉。
“董事会提交的文件必须让股东(纳吉)满意。”
根据1MDB公司章程第68条款阐明,首相有权任命和解雇公司董事;第93(1)条款规定,顾问委员会在董事会寻求建议时,承担向董事会提供咨询的职责。
至于第117条款,则阐明1MDB的任何交易,包括公司投资或任何的竞购重组,都必须获得首相给予书面批准。
在此案中,辩方主张,上述条款并没有赋予纳吉决定公司事务的“绝对权力”,且董事会未能尽职。
多次引用第117条款
此外,拉惹哥巴在今日供证时,多次引用上述第117条款。
他同意沙菲宜所指,即根据其调查来看,没有文件显示纳吉曾利用该条款批准1MDB的交易。
他也说,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纳吉指示分割1MDB资金以谋取私利。
但他指出,根据1MDB公司章程,1MDB的交易必须经过董事会和纳吉的批准才能完成。
特工队曾讨论提控纳吉
此外,拉惹哥巴供称,由时任总检察长丹斯里阿都干尼领导的1MDB特工队曾讨论提控纳吉。
他说,本身是1MDB案件警方调查组的成员,当年也出席了1MDB特工队工作小组会议。
他指出,他曾在2015年向当时任职副检察司的丹斯里祖基菲里汇报1MDB特工队会议中,有关讨论提控纳吉的事宜。
他认为,当时与祖基菲里仅是工作上的沟通,本身并没做错。
在此案的审讯中,控方向法庭提呈了一份录音记录,其中显示祖基菲里在2016年1月向纳吉汇报了1MDB特工队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讨论。
作为首名辩方证人的纳吉此前供称,当年作为首相,他听取祖基菲里汇报1MDB调查进展并没有错,本身并没有干涉案件调查。
在此前的控方举证阶段,第49名控方证人反贪会查案官诺艾达供称,祖基菲里于2016年8月1日,取代丹斯里阿布卡欣出任反贪会主席一职后,她当时身为1MDB案件的查案官,曾接获指示,暂停调查此案。
此案将于明日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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