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8日讯)45岁男子与女友分手后死缠烂打,求复合不果就对她施暴;原被判强奸罪名不成立的男子,经控方上诉后被改判罪成,须坐牢13年和打鞭12下。
控方指出,本案有多方面的证据足以将被告定罪,包括受害人本身的证词、目击受害人在案发后情绪崩溃的其他证人,以及她脖子上的伤势与被施暴的说辞吻合等,但高庭法官早前对这些证据做出不正确的判断,才会错误裁定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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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报道,上诉庭三司接受控方的立场,并且将在日后发表书面判词,阐明改判被告罪成的具体理由。
来自马来西亚的被告面对一项严重强奸控状,指他在2017年8月6日中午时分,在宏茂桥某组屋单位内猛掐前女友的脖子并强奸她。前女友当时31岁,同样来自马来西亚。
为了保护受害人,法庭谕令媒体不可报道任何可能泄露她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的名字。
被告在高庭受审后,2020年6月底被判无罪,控方对此裁决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上诉庭在本月13日和27日审理这起上诉案后,推翻原本裁决。
早前的审讯揭露,被告和受害人于2011年底在工作上认识,后来发展成情侣,在本地租房同居。
由于被告经常打电话追问受害人的行踪,以及要求她拍下她身处地点的照片等,受害人为此大受困扰,两人的关系也开始恶化。
被告的种种行为逼得受害人感觉透不过气,最终在2017年6月提出分手。
多方证据支持受害人说辞
然而被告不肯放弃,分手后仍频频联络受害人,要求见面与复合,但受害人的立场坚决。
案发当天,被告再次遭受害人拒绝后恼羞成怒,开始掌掴她并强行把她压倒在床上。被告撕破受害人的衣服,接着猛掐她的脖子,然后对她霸王硬上弓。
被告抗辩时承认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但他声称对方是自愿与他上床,他也否认对受害人动粗。
由于高庭法官彭康钊认为案件有合理的疑点,受害人的说辞也有矛盾之处,因此裁定被告无罪。
在控方看来,法官的判决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有多方面的证据可支持受害人的说辞。例如,受害人脖子上的瘀伤、被撕破的衣服,以及她在案发后的行为,都与她的证词吻合。
受害人被强奸后感到不适,前去诊所求医时,也向医生表示自己被强奸,诊所职员接着报警。
控方指出,被告犯案后也狂发短信给受害人,向她道歉多达19次,并且完全没有质问受害人为何报警,这说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做了什么,以致受害人决定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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