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半岛人力局发言人表示,根据法令,如果雇主要员工在11月18日及19日(星期五及六)的有薪公共假期工作,必须支付员工当天三倍工资或各享有一天补假。
据劳工局发言人接受本报访问时证实,这是因为这两天假期,都是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文、1951年公共假期法令第8条文宣布的有薪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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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天工作的员工都可享有三倍工资或补假。”
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利日前宣布18日及19日为公假,以方便选民回乡投票。
发言人指出,星期六的假期是投票日,如果雇主不给,可以向警方投报,而星期五的假期如果雇主拒绝遵守,可以向该局举报。
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D(1)(b)条文规定,若任何假期落在宪报颁布的假期及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被宣布的公共假期,周假或其他公假的工作日应被视为带薪假,以取代之前的假日。
在这法令下,每名雇员有权享有在宪报颁布的11个公共假期,其中5个为国庆日、国家元首诞辰、统治者或州元首或联邦直辖区日、劳动节和马来西亚日,雇员也都有权享有任何在1951年假期法令第8条文下被宣布的公共假期。
另外,大马半岛人力局总监拿督阿斯里受询时对星洲日报表示,人力资源部将发出文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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