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打灵再也18日讯)联邦法院今日作出标杆性裁决,三司一致裁决,父母若未事先立遗嘱,非穆斯林私生子女有权继承和共享父母的遗产。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林添钻说,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中定义的“后嗣”(issue)一词,必须包括与已故父母有血缘关系的孩子,无论孩子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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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报道,联邦法院在聆审一名21岁女子入禀的上诉案,作出上述裁决。该女子的父亲是一名富商,但父母亲没有合法结婚。
林添钻说,此上诉案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分配法令条文中的“孩子”(child)及“ 后嗣”字眼, 应否以联邦宪法第8条款来解读。
联邦法院第8条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皆享有法律的平等保障。
另两名法官为东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以及联邦法院法官哈斯娜。
法官也裁决,答辩人须支付5万令吉堂费给该名女子。
其父亲是一名商人,他的合法妻子拒绝分配遗产给该女子,该女子于2015年入禀高庭,要求根据遗产分配法令继承她所应得的遗产份额。
由于其已故父亲没有立下遗嘱,须交由高庭决定遗产分配,而死者的遗孀以丈夫与其他人生下的孩子是私生子为由,因此无权继承遗产。
高庭和上诉庭都判决,该女子无权继承其父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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