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打灵再也18日讯)曾任主控官的蔡学捷说,根据过去经验,大多数被法庭判处轻型鞭笞(Sebatan Ringan)的囚犯都是用小于1.25公分的鞭子来鞭打屁股。
这意味,因烧伤殴打流浪狗“妈咪”的19岁华裔男子叶宏盛,在被判7下轻型鞭笞及守行1年下,将会被小于1.25公分的鞭子打屁股7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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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执业律师的蔡学捷,接受星洲日报访问时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程序293(1)(C)条文,针对18岁以上及21岁以下的青少年罪犯,法官可有几种判刑选择,其中包括轻型鞭笞。

他表示,对于鞭刑,在刑事程序法典288(4)条文阐明,403、404、406、407、408、409或420条文规定的罪行而被判处鞭刑的犯人都是用1.25公分的鞭子鞭打,至于青少年犯人,应该以学校的纪律方式,用轻鞭子鞭打(light rattan)。
“这项条文没有阐明轻型鞭笞的鞭子是多少,但是一定是小于1.25公分。”
蔡学捷说,法官一般宣判时,是不会说鞭笞犯人身体的哪部位,是手掌或屁股,只宣判鞭多少下。不过,根据他过去出任主控官的经验,大多数的轻型鞭笞都是鞭打屁股的。
他举例,2014年曾有一起19岁男子强奸15岁女友案件,在被告认罪后,法庭也判其轻型鞭笞,并在他的父母、记者和公众面前鞭打屁股8下。
公众法庭见证
他说,所谓公开鞭刑是在公开的法庭内进行,公众可以到法庭见证。在执行鞭刑的时候,一定要有监狱局的医生和监狱官在场。
他指出,监狱官会执行鞭刑,医生负责鉴定犯人当天的身体状况适不适合被鞭。
“鞭笞刑罚是没有‘分期鞭’的,一定是一次鞭完。”
询及若犯人鞭到一半晕倒,如何处理时,蔡学捷说,现场医生需要再次鉴定犯人的身体是否合适继续受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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