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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25pm 18/04/2023

虐狗

轻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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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狗案下判 被告判轻鞭7下守行1年

虐狗案下判:被告遭判7下轻型鞭笞及守行1年
被告叶宏盛(译音)遭法庭判7下轻型鞭笞,以及守行1年但需要一名担保人和1万令吉担保的处分。(陆家明摄)

(新山18日讯)在士姑来金山园烧伤殴打流浪狗“妈咪”的18岁华裔男子,今日遭法庭判7下轻型鞭笞(Sebatan Ringan),以及守行1年但需要一名担保人和1万令吉担保的处分。

这意味被告无需监禁,若守行期间行为良好,法庭将归还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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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也将于5月21日,早上9时在新山法庭5楼的第四地庭内执法上述鞭笞。据了解,公众届时可到法庭见证。

被告叶宏盛(译音),于3月12日被提控后承认虐待动物,唯当时被告的代表律师G.K斯里达兰身在外国,因此承审法官拿督旺再迪在今天做出判决。

控状指被告于今年3月27日凌晨1时49分左右,在士姑来金山园一间店屋前虐待一只流浪狗,触犯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e)(虐待动物)条文,并可在同法令第29(1)条文下被判刑。

在上述条文,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罚款不少过2万令吉,但不超过1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案件的主控官是来自兽医局的莫哈末占里。

法官:被告年纪轻及初犯 不适合坐牢

承审法官拿督旺再迪指出,任何动物都有生存权,法律也赋予动物保护法,被告的行为不人道和残忍,且对社会大众做出不良示范。

他说,被告当时不应该因受到狗只攻击就私自采取行动,而是应该向执法单位呈报,由当局采取行动。

他表示,考量被告年纪轻及初犯,同时知错,所以不适合判处被告坐牢。

“判决是给予被告和大众警戒。”

旺再迪做出裁决之前,指示法庭播放被告事发当时虐待狗只的闭路电视画面,从被告辩护律师的求情、控方的论点、案情和闭路电视录像等多种考量因素后,做出最终定夺。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93条文,当年轻罪犯在任何刑事法庭被定罪时,法庭可以选择替代刑罚。

此外,第293(1)(c)条文允许法庭指令涉罪者(如果是男性),在法庭场地内并在父母和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用不超过7下的轻杖鞭打。

代表律师:被曾攻击被告逾5次

被告的代表律师G.K斯里达兰在法庭求情时表示,被告被事件中的狗只攻击逾5次,以及被狗追赶而从脚踏车摔下,造成手指骨折,时至今日仍无力提重物。

他说,被告经常在事发地点骑脚踏车,也经常被那只狗袭击,据被告告知,这只狗还是另外七八只狗的“领袖”。

斯里达兰承认事件中的狗是受害者,但他的当事人也是狗的暴力行为的受害者。

斯里达兰要求法官考虑被告年纪尚轻,若判处监禁将带来深远影响,以及被告事后遭受网络议论造成心理创伤、情绪低落及被告母亲的收入等因素,酌情判决。

主控官:狗只没威胁被告生命

另一方面,主控官来自柔佛兽医局的莫哈末占里说,遭被告虐待的狗只身体有多处伤痕,包括左大腿瘀伤和烧伤、前腿伤口和左眼流血。

他表示,被告于3月8日、3月14日和3月27日虐打及烧伤事件的狗只,但当时狗只没有对被告生命构成威胁。

莫哈末占里要求法官依据被告行为与大众利益,以作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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