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字眼使用之争,是时候落幕,可以消停了,以免伤了种族之间的和气,以及宗教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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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马哈迪政府颁布命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这件实在不应该形成“禁令”的课题,却在国内纷扰了30多年。当年敦马下达“非穆禁用阿拉”的理由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避免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产生误解。”
“阿拉”确实是伊斯兰中通称的神,但不是神的名字,而是造物主的意思。而这一个名词早在阿拉伯半岛伊斯兰化之前,就被广泛使用。之后,包括阿拉伯穆斯林、非阿拉伯穆斯林、阿拉伯基督徒、印尼基督徒,甚至马、印两地基督徒使用的主流圣经版本都采用“阿拉”作为希伯来语词汇Elohim(按维基百科的解释,英语版的圣经将之译为“上帝”)的译名。
翻开可寻找到的历史,“阿拉”一词在大马非穆宗教组织内的使用,用于代替基督教对上帝的称呼已经超过400年,但从来没听说因此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穆斯林与基督徒之间产生误解”的事,一直到敦马下达“非穆禁用阿拉”的指令,才搞得“宗教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敦马的禁令一直到了2008年,才遇到来自砂拉越的基督徒吉尔艾琳的挑战。当年5月11日,吉尔艾琳从印尼飞往吉隆坡,被海关没收8张带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光碟教材。于是她入禀高庭提出挑战,2014年7月高庭法官撤销内政部没收吉尔艾琳光碟的决定。次年6月,上诉庭三司裁决,内政部必须在1个月内归还光碟。
2018年希盟政府上台,吉尔艾琳与沙巴一所教堂联合致函政府,要求此事件庭外和解。稍后国盟执政将此事交由一位副部长斡旋处理,2021年3月10日,吉隆坡高庭法官诺鲁阿里芬裁决:“非穆斯林出于宗教与教育目的,可以使用阿拉字眼”;当时总检察署立即提出上诉。不过今年4月18日,该署已经提交终止上诉的通知,这意味着敦马政府1986年下令禁止基督徒刊物使用“阿拉”字眼是违宪与无效的。
按理说“阿拉”字眼的使用纷争应该告一段落,但却有数个马来组织促请内政部对高庭裁决作出解释,他们认为政府的任何行动都必须考虑州属的法律,因为有些州属已经通过非伊斯兰禁止使用阿拉字眼,而且获得苏丹批准,而这也是为了避免任何会影响马来王室的行动。惟首相安华解释,吉隆坡高庭当初宣判基督教徒可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其实仅适用于砂拉越。
内政部长赛夫丁周二指出,内政部将会研究和提呈更全面的指令处理“阿拉”字眼、“Baitullah”(真主之家)、“Kaabah”(伊斯兰麦加圣堂)和“Solat”(祈祷)等词的使用,以符合大马多元民族和宗教社会的民情,同时也对违反现行宗教法律规定的出版物进行更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部长表示,内政部更关注公共秩序,联邦宪法第11和第5条款规定,宗教自由不允许任何违反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有关的普通法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类应该尊崇的不悖真理,你可以信也可以不信(无神论者)。信自己的神、念自己的经文、修自己的行,只要不假宗教之名行神棍之实,不自立邪教牟利或违法乱纪、作奸犯科,我们都一并尊重。诚如内政部长赛夫丁所言:“人人有宗教信仰和实践宗教的权力,但仍应该受联邦与州法律的约束、控制与限制。”
“阿拉”字眼使用之争,是时候落幕,可以消停了,以免伤了种族之间的和气,以及宗教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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